“超國民待遇”與“次國民待遇”
2010-12-21 18:2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丁偉
“國民待遇”原則是國際貿易領域和投資領域中的核心原則之一,其基本內涵是指一國以對待本國國民之同樣方式對待外國國民。即外國人與本國人享有同等的待遇。傳統的國民待遇僅局限于民事領域,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其內容逐漸延伸到國際投資領域,并成為該領域普遍遵循的基本法則。
相對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的市場機制更成熟和完善,經濟的整體發展水平也更高。同時他們又是最主要的資本輸出國,因而發達國家也更樂意于實行并推廣“國民待遇”原則。但是,國際貿易或投資等都是雙邊的或多邊的,考慮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關貿總協定(GATT)以及后來的世界貿易組織(WTO)都在“國民待遇”原則的基礎上設定了一些例外。
GATT以及現在的WTO為了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促成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在更大范圍內實現,給予了發展中國家享受的一些例外權利。也就是說,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上,發展中國家可以不完全履行“國民待遇”原則,而給予外國人“次國民待遇”,即外國人在東道國所享受的待遇可以低于東道國的本國國民。
與“次國民待遇”相對的概念就是“超國民待遇”。顧名思義,“超國民待遇”的基本含義就是東道國給予外國公民或法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待遇,高于其給本國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與“次國民待遇”一樣,“超國民待遇”并不是互惠相等的,而是由東道國單方面實行的,而且其顯然有利于外國人。因此,與“次國民待遇”一般不受外國人歡迎不同,“超國民待遇”大都受到外國人的喜愛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