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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企業:誤解還是忽悠?

2010-11-9 1:4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不久前,筆者受邀參加了一個有關快遞服務的研討會。核心議題是:消費者在接收快遞商品時,應當“先簽字、再驗收”,還是“先驗收、再簽字”。   說是研討會,其實更像辯論會。一方是消費者代表,一方是快遞公司代表,兩方分坐、陣營分明、觀點對立。消費者代表提出,有的消費者簽字接收郵件后,才發現郵寄商品不是自己購買的商品,有的商品甚至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消費者只有“先驗收、后簽字”,才能最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快遞企業代表則提出,有的消費者在驗收郵寄商品后隨即反悔。如果允許消費者“先驗收、后簽字”,必然助長消費者的違約,加劇快遞企業負擔。
  作為學者和教師,筆者試圖努力保持自己對周圍事務的客觀評價,既不想介入現實利益之爭,也不想充當利益群體的代言人。那么,快遞企業和消費者兩大陣營的爭議,癥結究竟在哪里呢?我國國內和國際快遞業務的發展勢頭非常強勁。有資料顯示,我國快遞業務每年以25%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未來數年內可望達到上千億的市場規模。面對如此巨大的市場發展潛力,加之現代物流、網絡購物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快遞企業之間競爭激烈,消費者和快遞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也不斷加劇。
  快遞企業應該清楚自己的市場和法律定位。在通常情況下,快遞服務關涉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快遞公司及接收快件的消費者。快遞公司與委托人簽訂了快遞服務合同,負責將商品或快件交送給接收郵件的消費者。但是,消費者與快遞公司并未簽訂快遞服務合同,消費者當然不應受到委托人和快遞公司之間合同的約束。我國法律也從來沒有規定消費者必須接受快遞公司交送的郵件。在這個意義上,消費者只是委托人指定的快遞郵件的接收人,消費者有權決定接收或不接收郵件,快遞公司本沒有權利要求消費者“先簽字、后驗收”。換言之,“先驗收、后簽字”應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快遞公司要求消費者“先簽字、后驗收”的做法,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有些快遞公司認為,郵政法明確規定了快遞業務,這就說明快遞企業具有與郵政局相似的地位,而消費者或收件人顯然不能要求先拆封信件、再簽收信件吧!其實,這是對郵遞業務和快遞企業的誤解。我國郵政法專章規定了快遞業務,筆者也有幸參加了郵政法的修改。據筆者所知,郵政法主要規范的是郵政普遍服務,進而保證公民以低廉價格享受使用國家郵政的權利。郵政法之所以規定快遞業務,是為了明確快遞業務應由國家郵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而不是確認快遞業務屬于郵政業務。在這個意義上,郵政普遍服務是滿足百姓最基本通信需求的國家服務,快遞業務則是滿足老百姓特殊通信或郵寄物品特殊需求的市場服務。快遞企業是為了盈利目的而開展快遞業務,快遞業務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而郵政服務卻是國家服務,它不應追求營利。快遞業務和郵政業務是兩種性質迥異的“服務”,快遞業務必須受到《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規范。
  有的快遞企業認為,按照消費者“先驗收、后簽字”的做法,如果消費者驗收后拒絕簽字,快遞企業便不得不單方承受返程費用的損失,有失公平。這其中同樣暗含著快遞企業對快遞業務本身的深層誤解。通常而言,如果消費者被迫簽字,并在驗收后發現郵寄商品存在問題,就只能通過投訴或訴訟等方式解決消費爭議。然而,郵寄物品價值通常較低,而消費者維權成本之高、維權時間之長、維權武器之少,常令消費者苦不堪言。相對而言,即使消費者拒絕簽字或驗收,快遞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卻可留置負責郵寄的商品,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返程費用。在極端情況下,快遞公司甚至可以依法變賣留置的郵寄商品,收回郵寄費用或返程郵寄費用。就此而言,快遞企業承擔更多風險顯然是合情合理的。
  在快遞企業與消費者的關系上,到底是快遞企業誤解了自身和快遞業務的性質,還是為了忽悠消費者?如果是前者,至少說明我國快遞企業的自身素質有待提高,而快遞企業的自身誤解必然制約我國快遞業務的健康發展,說明我國快遞企業還不具有參與國際競爭或與外資快遞企業競爭的能力。如果是后者,則說明我國快遞企業在誠信建設和法制觀念上有待提高,缺乏誠信和法制,必然加劇與消費者的沖突。無論屬于哪種情況,都是我國快遞企業和快遞行業的悲劇。只有消除誤解,改變觀念,我國快遞企業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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