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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國貨采購須有判斷標準

2010-1-18 13:4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究竟什么是國貨,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和多種因素來判斷。在當今國際經濟條件下,主要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標準:純原產地標準、價值比率標準和注冊或國籍標準。 
  
政府采購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護國貨,促進民族產業的發展。由于我國并沒有正式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2002年我國通過的《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是,什么是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一直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導致實際操作中出現國貨判斷標準混亂的情況。
  
而在擴大內需中,政府采購又擔負起重任。因此,要實現這個目標,首先必須認真解決好國貨采購標準問題,制訂科學的、符合國際基本規則的國貨判斷標準。
  
什么是國貨?對此世界各國都有自己不同的概念和定義,其中最原始、最簡單的定義是指在本國境內生產和提供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隨著社會經濟的日趨復雜化,特別是經濟發展的全球化、經濟投資主體多元化和經濟成分的復雜化,原有的簡單的判定國貨與非國貨的方法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因此,究竟什么是國貨,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和多種因素來判斷。在當今國際經濟條件下,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標準。
  
純原產地標準
  
原產地標準,就是工程、貨物和服務最初提供地。凡是由境內提供的就是國貨,由境外提供的就是非本國貨。
  
判斷是否為國貨,首先應該掌握是否屬于原產地。原產地標準是世界各國劃分本國貨與非本國貨最原始、最根本的依據。1992年3月8日我國政府發布了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在原產地規則中,又分為全部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制造和部分在中國制造的產品。在此,我們首先關注全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的部分,即純原產地標準。其中主要包括:第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大陸架提取的礦產品;第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獲或采集的植物及其產品;第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繁殖和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第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狩獵或捕撈獲得的產品;第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只或者其他工具從海洋獲得的海產品和其他產品及其加工制成的產品;第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造、加工過程中回收的廢料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的其他廢舊物品;第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全用于上述產品以及其他非進口原料加工制成的產品。根據這些標準,可以清楚地判斷本國貨與非本國貨的界線。
  
價值比率標準
  
所謂價值比率標準,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產品價值中國產因素在產品總價值中所占的價值比率。
  
實際上,我們知道,單純的本國貨與非本國貨的判斷并不難。但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國經濟已經相互融合。隨著跨國公司業務的增加及經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許多產品在國產與非國產方面,已經形成了大量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產品。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難以判斷的正是介于本國貨與非本國貨之間的混合產品。這些混合產品事實上已經不是單純的本國貨和非本國貨的概念,而可能是多國合作的結晶,兼有多個國家或地區的身份。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已有大量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國獨資等外商投資企業,這種外資機構大都在我國注冊,是我國的企業法人,他們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應屬本國的產品和勞務。但這類企業往往是利用外國的原材料、零配件、外國的品牌價值,因此,他們提供的產品并不一定都是國貨。還有一種情況,一些屬于國內法人投資注冊的企業,他們雖然并不是外資企業,但是,其生產主要是通過進口外國的原材料、裝備、技術及零配件進行裝配或組裝而形成的產品。因此,使用價值比率標準,就是對于這種混合型產品在本國貨與非本國貨的認定時,主要依據產品或服務在境內與境外形成的價值比率高低來計算。因此,產品或服務的成本與價值中,國產與非國產哪部分更高,就成為劃分的界線。一般情況下,衡量比率高低的基本依據比率是50%,這意味著在國內形成的價值比率超過50%,就是本國貨,否則就是非本國貨。
  
價值比率法是世界各國最普遍使用的辦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對待非《政府采購協議》的采購項目上,對于含有多種價值成分的產品判斷本國貨與非本國貨時,都是遵循價值含量最高者歸屬的原則。
  
關于價值比率判斷法,有幾個具體的情況需要更清楚的說明。
  
其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國獨資企業在中國生產、加工、制造或提供服務,其產品或服務價值在中國境內的增值部分超過50%(大于50%),可以判定為本國貨。反之為非本國貨。
  
其二,本國企業在外國注冊,其生產和制造的產品,主要是使用的境外原材料、勞務,其中在國外形成的產品或服務價值超過50%并銷售到國內時,仍應該判定為非本國貨。反之,可以判定為本國貨。
  
其三,中國出口的產品,沒有經過復雜加工又銷回中國,其價值成份國產比率仍在50%以上,仍應屬于本國貨。
  
需要說明的是,價值比率標準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需要做比較細致的工作。因為價值比率標準需要按產品成本的價值量計算,特別是在50%之間的區域確定,需要更精確的計算。而目前我國產品成本價值計算比較復雜,一些成本分攤劃分沒有十分明確的界限。因此,使用價值比率標準還需要有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支持。
  
注冊或國籍標準
  
之所以有注冊或國籍標準問題,主要是針對供應商的國籍和注冊地而言。
  
有些國家和地區關于外國廠商的概念是指未取得本國國籍的自然人,或者按照外國法律登記的法人、機構或團體。需要說明的是,在工程與貨物采購方面,劃分本國貨與非本國貨,與國籍和注冊地并不一定產生必然聯系。但是在勞務服務采購方面,劃分本國貨與非本國貨是有內在聯系的。一般情況下,國籍和注冊地是勞務服務原產地認定的重要依據。仍以某地區情況為例,其對于非《政府采購協議》成員在勞務服務上的認定,就是以注冊地為主要依據,其規定是: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于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實際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對于勞務服務的采購也會不斷增加,勞務服務采購是否能把握好國貨的標準,同樣十分重要。
  
非國貨采購條件
  
在《政府采購法》中,除直接規定政府應該采購本國貨以外,還規定了3個可以不采購本國貨的例外條件。
  
《政府采購法》中非國貨采購條件包括:第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第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的采購;第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這三者雖然并不涉及國貨標準的認定問題,但卻直接涉及到國貨的采購。對此,我們也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判斷界限。
  
首先,對于什么是國內無法獲取要有一個判斷標準。我們知道,采購最重要的是獲取必要的功能。因此,判斷的第一標準為該種功能是不是必要;判斷的第二標準是這種功能是否國內產品無法替代。也許政府需要的某種特定的產品設計和品牌在國內無法獲取,但同樣的功能在國內是可以獲取,或者可以替代的,則應該采購本國產品和服務。由此也清楚地判明,只有在功能必要、且國內無法獲取和無法替代的情況下,才能考慮采購非本國貨。
  
其次,對于合理的商業條件要有一個判斷標準。無論價格還是質量、服務或其他內容,什么情況下合理,什么情況屬于不合理,應該有明確的判斷標準。
  
最后,對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則需要有更明確的規定。這里存在法律與法律、法律與行政法規可能產生沖突的問題。處理這種問題的一般規則應該是:當《政府采購法》仍有法律效力時,不應該有與之相沖突的其他法律(除《憲法》調整以外),更不能出現行政法規與之相違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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