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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服務"先驗后簽"于法有據(jù)

2010-11-7 15:4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日前,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與中國快遞協(xié)會聯(lián)合在京召開研討會,共同探討快遞熱點問題(詳見10月29日本報A2版報道)。此后,一些法律專家致函中消協(xié)及本報,就快遞送貨到底應該是先驗貨后簽字付款,還是應該先簽字付款再驗貨表達了自己的意見與看法。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先驗貨后簽字付款于法有據(jù),且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有利于促進快遞業(yè)發(fā) -

展進步。

  驗貨是收貨人的權利及義務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向記者表示,快遞公司受寄件人委托,將信件、文件或者物品運送至收件人處,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收貨人可以對貨物進行檢驗。一方面,這是收貨人的權利,如果快遞公司侵犯了收貨人的這一權利,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這也是收貨人的義務。如果收貨人未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或者經檢驗未提出異議,則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以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jù)。因此,無論消費者在收到快遞時是先驗貨后簽字,還是先簽字后驗貨,快遞公司都不能剝奪消費者驗貨的權利,否則既涉嫌違反《合同法》,也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北京高警兵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警兵表示,根據(jù)《郵政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郵政企業(yè)或者快遞公司在接受委托的快遞物品時,有權利對該物品進行檢視,對法律規(guī)定禁止寄送的物品有權拒絕。從權利義務平等的角度來說,作為收件的一方,也應該有相應的權利,對接收的物品進行檢驗,確認無誤才予以簽收。

  快遞代收款為銷售行為的延伸

  北京郵電大學網絡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德良表示,在傳統(tǒng)買賣關系中,直到商品送到買方手里,才算完成一個完整的交易過程。而在遠程購物過程中,開展代收貨款服務的快遞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賣家代理人的角色,因此也應承擔一部分賣家的商業(yè)功能,收貨人先驗貨后簽字付款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民法專家何山表示,與現(xiàn)場銷售的企業(yè)不同,在網絡購物中,銷售方、網絡平臺提供者、快遞公司分別構成一個完整交易過程中的不同環(huán)節(jié)。其中,快遞公司是這一整體的最后一環(huán),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huán),尤其是有代收款業(yè)務的快遞公司,只有它將貨物完好地送到消費者手中,并從消費者那里拿到了貨款,才算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因此,快遞代收款業(yè)務其實是銷售行為的一種延伸。

  何山說,從這一關系看,消費者對快遞而來的貨物進行先驗貨后簽字付款是有依據(jù)的。另一方面,消費者如果發(fā)現(xiàn)快遞來的貨物貨不對板或者有明顯質量問題,可以追究整個交易環(huán)節(jié)中任何一環(huán)的責任,然后,由構成這個交易整體的各方自己去追究、分配責任。

  簽字不等于認可貨物合格

  之所以會有出現(xiàn)先驗貨后簽字付款還是先簽字付款再驗貨的爭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如果消費者先簽字后驗貨發(fā)現(xiàn)貨物有問題再找快遞公司,快遞公司往往會以消費者已經簽字認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對此,高警兵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旦消費者簽收,就有可能被法官認為消費者已經確認其接收的物品無誤。不過,蘇號朋對此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如果消費者被要求先簽字才能驗貨時,則應將消費者簽字視為為了取得驗貨權而進行的簽字行為,在法律上僅僅意味著消費者承認“收到貨物”,并不表明消費者認可貨物已驗收合格。

  蘇號朋說,如果消費者先驗貨后簽字,則又分兩種情形:一種是驗貨后直接簽字。這種情形下的簽字僅表明消費者已接收該貨物,快遞公司據(jù)此簽字可向發(fā)件人證明其已履行送貨義務;另一種是消費者驗貨后簽字前被提示有重要合同條款,在其閱讀后或雖未閱讀但快遞人員已經將重要條款說明或解釋完畢消費者才簽字的,則此種情形下的簽字除表明其已接收貨物外,還具有承認合同的效力。但這種承認不是絕對的,不能妨礙消費者以合同顯失公平等為由撤銷合同或者行使其他合法權利。值得注意的是,不論何種情形下的簽字,從法律角度而言,都不意味著快遞公司已經完全無瑕疵地履行了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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