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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對海關總署IPAD征稅

2010-11-24 7:2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海關總署今年7、8月份先后發布了43號公告和54號公告,對個人自用的ipad征稅,主要是加強和規范個人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物品的監管。
    海關總署黃熠:
    對IPAD征稅不違反世貿規定
    11月16日,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黃熠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入境的時候,對個人自用的IPAD征稅不違反WTO規定。
    黃熠說,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地區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個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貨物。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
    黃熠說,54號公告實際上是對現行有關規定的重申。此外,在稅率上,目前我國對貨物渠道進口的計算機整機關稅稅率已降到零。而對行郵物品中的筆記本電腦征稅稅率為20%,是根據國務院2006年批準的 《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實施的。中國加入WTO時簽訂的 《信息技術協定》適用于貨物貿易。
    針對不到4000元IPAD按5000元征稅是否過高的疑問,黃熠說,海關對IPAD核定的5000元完稅價格是在今年5月份確定的,當時市場上的售價高的可達8000元,比現在高許多。在當前這樣一個市場內容豐富、變化快的時期,試圖讓《歸類表》和《完稅價格表》實時反映市場上的各項變化是不太現實的。
    黃熠說,對個人行郵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簡化為原則的,因此無論是《歸類表》還是《價格表》,都不可能將市場上所有的商品按型號、按價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還是根據商品主要特點、結合同類商品在零售市場上的價格區間進行歸類和核定價格。
    黃熠說,在估價上,《海關估價協議》中“適用范圍”一項表明,“該協議適用于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郵遞物品等”被列在 “不適用本協議”的幾種情況中。而目前對個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內的筆記本電腦的完稅價格,符合國際慣例,于法有據。 (王優玲)
    商務部姚堅:
    支持海關依法履責
    11月16日,當被問及如何看待海關總署向IPAD征稅時,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稱,雖然從商務部的立場上看該提問較為敏感,但還是可以稍作解釋。
    近日有媒體稱,商務部向海關總署發出關于計算機類產品進口關稅待遇的咨詢函,直指“IPAD征稅定為20%明顯過高,與WTO規則不一致,實際應為17%”。
    海關總署今年7、8月份先后發布了43號公告和54號公告,主要是加強和規范個人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物品的監管。“商務部支持海關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海關對于公眾關注的問題給予積極的回應和解決!币哉f。
    海關總署監管司相關負責人近日回應iPad高稅負爭議,稱 “定價”5000元為 “方便旅客”,完稅價格會定期調整(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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