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公布
2010-11-24 6:33: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交通運輸部近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 《規定》),規范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保護環境,特別規定無資質許可擅自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最高可被處10萬元罰款。
根據《規定》,所謂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規定》對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專用車輛及設備和從業人員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規定》,拒絕、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有關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資質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無資質許可擅自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三)超越資質許可事項,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四)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單位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