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責任的法律認定
2010-11-22 4:4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張穎川
交通運輸行業因責任劃分不清而引起的糾紛屢見不鮮,又往往因歸責不明而導致當事人陷入長時間的糾紛漩渦,既難于治理,又對行業造成了不良影響。不久前發生的一起因運輸責任界定不清引起的糾紛就是一典型案例。
當事雙方各執一詞
案件要從今年9月27日說起。當天,上海某家紡公司在濰坊的總代理張女士安排工作人員裝了七大包紡織品,并委托一個常年為其服務的三輪車司機將貨物送到老寶通街與水庫路交叉口附近南方物流園內的順發物流公司,準備發往江蘇省南通市。“物流公司說他們的車輛直達南通,但事后我們才知道他們先把貨發到無錫,然后再轉到南通。”張女士說。10月1日一早,順發物流南通分公司通知南通家紡公司貨到了,但因為正值國慶節工人放假,等到10月4日該家紡公司才派人去取貨。“公司人員看到貨后發覺異常,7個包裹中有5個上面開了口子,他們立即給我打電話核實情況。”張女士說,通過仔細核對,發現五個包裹中丟了十幾件床上用品,價值近3萬元。因為數量有誤,南通家紡公司人員不肯簽字接收,南通的物流公司又把這批貨退給了無錫的物流公司。
據張女士介紹,事情發生后,她立即趕到順發物流無錫分公司,要求他們提供這批貨物的流轉過程。在該物流公司提供的監控錄像中,她發現這批貨從濰坊運到無錫后放到了倉庫中,但是存放的位置正好處于監控的盲區,因此無法判斷在此期間是否被人動過。對于貨物缺少這件事,順發物流無錫分公司說自己是按程序辦事,并不存在過錯。于是,張女士又找到了順發物流濰坊分公司,對方說他們只負責發貨,至于里面的東西是否缺少,因為當初發貨時沒有清點,所以沒法負責。
對于這一情況,順發物流濰坊分公司還有著自己的說法。濰坊分公司工作人員鄭女士表示,這件事不能把責任全部推到物流公司身上。“當初發貨的時候家紡公司人員并沒出面,而是一個開三輪的人來送的貨。等事情發生了,對方的張經理才帶人來找我們。”鄭女士說,“他們讓一個并非本單位的人來送貨,在到達物流公司之前的這段時間,貨物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而我們只負責清點貨物的包裹總數,對于里面的具體貨物情況并不清楚。因此,到底是發貨之前丟了貨還是運輸過程中出現意外,現在很難說清楚。”
鄭女士表示,按照慣例,如果發貨方發送重要價值的東西,應該向物流公司事先說明,另外可以給貨物上保險,一旦發生意外能減少損失。但是張女士在發送貨物時并未特別提示貨物的價值,也沒有給物流公司列出詳細的貨物清單,等發生意外后才說自己丟失了近3萬元的貨物,這讓物流公司難以辨別事情真假。于是,托運人和承運人針對責任的劃分開始爭論不休。
確定事實至關重要
在這一案件中,托運人和承運人在本案中各執一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責任劃分已經陷入一種膠著狀態。那么,本案中到底誰是誰非?應該由誰來承擔具體責任?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關鍵。
在關鍵看來,本案所述“貨物丟失”,在實踐中存在詐騙、被盜、被侵占以及因管理不善遺失、因安全生產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短少及損毀滅失、因不可抗力短少及損毀滅失等多種可能性,須要逐一確認事實。如果雙方沒有明確事實,則很難確定到底是誰的責任。針對這種情況,關鍵分別從托運人和承運人的角度對案件作了具體的分析。
托運人張女士的舉證責任在于證明將什么貨物、多少貨物交給了受托人,受托人是否如實交給物流公司托運并簽署運輸合同,取得相關憑證,且按合同約定交納了物流公司認可的運費及相關費用,同時需要證明貨物價值,否則,張女士請求物流公司承擔損失無事實依據。當然,如果認為存在被盜、被侵占的事實,也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而承運人物流公司的舉證責任,首先在于證明是否收到張女士的貨物,收到并承運了張女士什么貨物、多少貨物。如果與張女士提供的證明一致,說明張女士確實通過委托人向物流公司托運了其所述數量之貨物,貨物出現短少,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責任在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應該賠償張女士的實際損失,這其中包含運輸倉儲中被盜、被侵占以及因管理不善遺失、因安全生產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短少及損毀滅失等情形。當然,如果認為發生被盜、侵占,物流公司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次,物流公司如不認可短少貨物的價值,還需要證明貨物的價值;再次,物流公司如果能夠證明托運人張女士存在過錯,也可相應減少賠償責任,如包裝以及其他方面存在隱蔽性瑕疵且足以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第四,當下確有利用物流公司管理不善這一漏洞實施詐騙的案件,但需要極為慎重地作出判斷,否則將承擔誣陷的嚴重后果。
如何認定運輸責任
由上述案例可知,無論對于托運人還是承運人來說,如何依法清楚、明晰地認定運輸責任都十分重要。那么,在法律上要把握哪些關鍵點呢?對此,關鍵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認為,法律上的責任,是與過錯相聯系的,且一般情況下過錯與責任相適應,而過錯與義務相關聯。無過錯,只能在法律上有強制性規定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方承擔責任。因此,認定責任,首先要明確當事主體具有哪些義務;其次,確定其履行義務是否存在過錯;第三,需要明確過錯與結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第四,需要明確法律上是否存在免除責任或承擔責任的強制性規定。
對于交通運輸糾紛的責任劃分,在關鍵看來,既可能有托運人的責任,也可能存在承運人的責任,這就要界定各自的義務,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就應當承擔責任。當然,如果法律規定免除責任的情形除外。從法律的一般性規定理解,托運人如果不存在導致貨物不適合作普通運輸以及丟失、滅失的過錯,除不可抗力外,承運人就有義務保證貨物在其占有下的絕對安全,就有義務保證按照運輸合同中時間、地點、數量等約定完好地交給指定的收貨人,這也是承運人的核心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托運人、收貨人的損失。即使存在運輸倉儲中被盜、被侵占以及因管理不善遺失、因安全生產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短少及損毀滅失等情形,責任承擔也是不變的,還是違約或者侵權責任,只不過損失找到了實際承擔的主體,自身的損失降低了。當然,如果托運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承運人經職業注意也無法確認出貨物的危險及違禁情形下,承運人可根據具體情形不承擔或者減少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即結果既定,但無證據表明當事各方存在過錯的情形,處理的原則是當事人各自承擔或者共同承擔責任和損失,一般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是關鍵給出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