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征意見 本國貨物概念待界定
2010-1-12 16:5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近八年之后,其實施條例終于“千呼萬喚始露面”。昨天,該條例以征求意見稿的形式面向全民公開征求意見。
曾參與《政府采購法》起草和該實施條例(下稱《條例》)送審稿論證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實施條例的一條主線其實就是為了預防腐敗、懲治腐敗,因此它的擬定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和原則進行”。
定義“本國貨物”
剛剛過去的2009年曾因“中國貨”這一詞語,而引發國內外的大爭議。原因在于中國有關部門下發通知,要求政府采購依法購買本國貨物,從而被一些國家指為貿易保護主義。
商務部、發改委后來澄清,通知主要目的是為了嚴格執行法定的招標投標制度,強化監督執法,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由于前階段中國一些地方在招標采購中出現歧視本國產品的做法,這個通知提出要制止限制競爭的行為,使所有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并重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關于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的已有規定。
早在2003年前后,圍繞本國貨物的界定一度也爭議激烈。
公開征求意見的《條例》以專門條款對此做出了定義:“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其中的一定比例則由產品出廠價格減去進口價格之后,所占產品出廠價格的比重得出。
這一定義在劉俊海看來,仍有進一步明確的必要。他認為,該定義中的生產主體應明確為中國的法人、組織,其中的個體應具有中國國籍,而所涉及比例應明確規定為“50%以上”。
其實,圍繞該定義以及其他一些問題的爭論,正是《條例》現在才出臺的原因。
劉俊海認為,整個中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是相對新興的領域,而實施于2002年的《政府采購法》原則性太強,可操作性也太差,存在很多的制度漏洞,在現實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另一方面,各界圍繞究竟是傾向于保護采購者的利益,還是供應商的權益等問題,“爭議很多”。
因此,他認為,雖然《條例》的出臺非常必要,但是由于經驗積累一直不夠,導致這個時間段過長。
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規模已日益巨大。8日,中央紀委副書記李玉賦在該委監察部新聞通氣會上說,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2009年采購額預計達到6000億元。
劉俊海認為,目前已經到了《條例》必須出臺的時候。《條例》的一個關鍵在于增強可操作性,“越細化越好”,同時,應處理好本法與相關法之間的銜接問題,以解決好現實中一些利益部門因法律界定模糊而相互打架的問題。
預防腐敗之法
本月9日,頗受各界關注的格力訴廣州市財政局“廢標案”再有新進展,格力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其代理律師谷遼海公開表示,這場訴訟的背后實際上代表了中國千百萬供應商的利益,倘若這樣的訴訟均不能受到司法的保護,則未來的政府采購市場會有更多的受傷供應商投訴無門,其現實的危害結果是,政府采購市場會有越來越多的不規范現象。
此案雙方所體現的采購者與供應商之間的各自權益及其關系,在《條例》中也予以明確。
劉俊海認為,《條例》的一條主線其實就是預防腐敗的發生和懲治腐敗,其中應包括限制“邀請招標”等行為,同時要加大供應商的權益保護力度,“包括保證他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另外要提高評審專家的評標薪酬,建立專家年審制度等。
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加大對政府采購的監督力度。《條例》提出了相應的財政部門以及相關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不過,劉俊海則建議政府市場主體應與監管主體分開,“最好成立一個獨立于財政部門的中立機構來專門實施監督檢查”。同時,也要保證廣大用戶和廣大落榜供應商的監督權。
天津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閆東玲上月底撰文指出,政府采購領域的腐敗多發問題,主要在于:評審專家職業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政府采購信息不對稱;采購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到位,處罰力度不足等。
由此,她提出,要強化政府采購預算制度、完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并構建完備的政府采購救濟制度,和加強政府采購專家評審制度建設。同時,要通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機結合,建立健全對腐敗人員的嚴厲懲處機制,進而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腐敗的懲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