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發生后的企業責任認定
2010-10-5 23:3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宏志
基本案情:于某系某運輸公司司機。2008年7月的一天下午,于某與案外人王某駕車到甲物流有限公司裝運棉紗,到達甲物流有限公司的倉庫后,案外人王某將車調頭時,于某隨甲物流有限公司的倉庫保管員、裝卸隊隊長劉某及其雇傭的幾名裝卸工人進入倉庫。后甲物流有限公司的倉庫保管員因其他工作離開,裝卸隊的員工袁某在向下卸棉紗時將于某砸傷,經司法鑒定,于某為8級傷殘。
后于某因賠償問題,將裝卸隊隊長劉某、甲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以兩位被告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由,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費用等共計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案外人袁某在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倉庫卸棉垛時致使于某受傷,但袁某受雇于被告劉某,對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給于某造成的損害,應由雇主劉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生時,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在進入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的倉庫后,應當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滯留棉垛下,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劉某的賠償責任。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未阻止于某進入其倉庫,且事故發生時沒有工作人員在場,其應當在能夠防止損害發生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裁定,被告劉某減輕賠償責任后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其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侵權人即劉某追償。
律師分析:本案中傷害事故的發生雖然具有偶然性,但是也足以引起注意,因為法律風險應當防范于未然。一旦意外事件發生,通常都考驗企業平時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規范、員工是否有安全意識、管理制度執行是否到位,企業的法律風險也因此大相徑庭。
本案中,作為被告物流公司來說,某些方面做得比較好,比如在倉庫門口貼有 “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的標語。因棉垛體積大,搬運工人無法確認底下是否有人,公司要求搬運工人在搬下棉垛時,必須大聲提醒。但是,顯然,正如法院的認定,公司安全管理并不完全到位。
盡管物流企業不像礦山、煤礦等生產單位一樣有嚴格的安全管理需求,但是,物流企業不僅涉及到貨物存儲、搬運、裝卸,還和道路運輸密切相關,很多地方都存在意外的風險,從而有安全隱患的空間,一旦發生意外事件,法院將可能根據企業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認定過錯及賠償責任。
建議企業首先要健全制度,在日常管理中建立完備的操作手冊、規程之類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要重視員工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再次,應嚴格執行和加強監督,以使公司制度切實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