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對供應商的處罰尺度進一步細化
2009-9-17 15:3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日前,江西省財政廳出臺了《江西省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標準》的第二部分對政府采購的行政處罰給予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供應商的處罰尺度做了進一步細化。
據悉,對于對供應商的處罰,《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規定,(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要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標準》將供應商出現這四種情況時的處罰規定做出細化,細化為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降低了最高處罰限度。對于《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細化為,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罰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此外,《標準》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中心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尺度也給予了分別明確,進一步完善了對政府采購的處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