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法》——電子政務標準化勢在必行
2009-8-7 0:2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我國首部電子政務法的專家建議稿近日發布,對電子政務的未來進行了展望。據了解,日前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中央部委和北京、上海、天津、青島等地方政府官員,以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等高校法學界專家學者,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電子政務法研究課題組歷時三年完成的“電子政務、行政改革與電子政務法”(專家建議稿)進行了論證研討。
我國制定電子政務法的時機已成熟
與會專家認為,我國制定電子政務法的立法時機已經成熟,適時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政務法》,具有現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的確,我國電子政務的迅猛發展,需要得到法律法規的支撐。建立一套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能夠有效保障我國電子政務高速、協調發展,以及正常、穩定地運行。電子政務的發展涉及到的法律非常多,我國目前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此時出臺一部統一的《電子政務法》勢在必行。
當前立法滯后嚴重阻礙國內電子政務發展
我國目前的電子政務立法,呈現出分散、層級較低、不夠完善等特點。至今為止,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規范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涉及到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都分散在其它各個部門法之中,而且層級較低,絕大部分都是各種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內容不夠完善,甚至存在大量沖突的情況。即使我國在2005年4月1日實施的《電子簽名法》主要也是規范電子商務領域的電子簽名活動,對電子政務領域基本沒有涉及。
這就正如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電子政務法》課題組負責人、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研究員所說的,“我國在信息公開、信息共享、信息化、征信管理、辦公自動化、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安全等領域至今也都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層級的法律規范”,亟待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電子政務法》來協調、指引國家的電子政務發展。
立法的滯后已經嚴重阻礙了電子政務眼下的發展。我國制定《電子政務法》切不能貪大而全,只需要把目前涉足電子政務全局發展的問題加以原則規定,走統一立法和單行立法相結合模式,即我國在制定一部統一的《電子政務法》的基礎上,指引電子政務的發展,再分別在電子政務的各個領域制定單行法規規章。
信息公開與共享應是立法基礎,立法標準化勢在必行
信息公開、信息共享、促進信息化等是我國《電子政務法》的基本原則,征信管理、辦公自動化、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安全等領域是目前電子政務發展的熱點。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就是政府部門之間建立政務信息交流和流轉機制,使政府部門之間,政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實現政務信息的廣泛交流和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包括兩個方面:政府內部部門之間的共享和政府與公眾或企業、組織之間的共享。前者通過信息交換計劃實現,后者通過信息公開形式實現。
由于政務信息資源的公共屬性,用法律來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電子政務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電子政務法》在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信息化與電子政務是基于信息技術的社會變革。
世界各國基本上都是根據國家的利益目標和價值取向,通過立法建立相應法律體系,為其推進的信息化提供法律上的依據和支持,比如美國的《1996年電信法》、《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等等。我國盡管在推進電子政務發展上進行了相關立法,包括《行政許可法》、《電子簽名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法》等等,但是正如上文所說,作用還不是太明顯,必須用《電子政務法》將這種推進作用明確固定下來。
《電子政務法》對電子政務不僅僅是指引,同樣還需要規范,對國家電子政務標準的推行就需要強制規范。標準化是電子政務的重要支撐手段,有助于政府機構間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是在一種分散體制下展開的:一個部委,一個“金”字工程,一個辦、廳、局,一個信息系統。
推進電子政務標準化勢在必行,盡管國家有關部門在這個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還不是太好,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來強制推行電子政務的標準化工作,也就是推動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避免重復建設和“信息孤島”現象的發生。
《電子政務法》(專家建議稿)的問世,讓我們看到了《電子政務法》出臺的希望,但離其正式制定實施還很遙遠,內容上必定會有大量變動。無論如何,我國應在立法保障電子政務發展之路上超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