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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該不該處罰?

2009-7-12 4:0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洪厚興
    自年初以來,在一些地方媒體顯要位置,通常能夠見到這樣的新聞——“輕微交通違法,不再處罰”,而交通部門的此舉也被定性為 “執法為民,促進和諧社會”。
    這似乎是一幕 “皆大歡喜”的曲目。在廣大民眾眼中, “輕微交通違法免于處罰”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畢竟輕微交通違法后,不必再像以前那樣為此付出 “真金白銀”。而在交警眼中,免于處罰,民眾也不再吵鬧,糾紛不再發生,和諧的警民關系似乎也得以建立。
    但在近來,一幕幕令人心痛的“悲劇”也不時發生。6月5日,成都一輛公交車發生燃燒,27人遇難72人受傷;6月23日,廣東惠州市一公交車連撞28車,致4人死亡;6月29日,湖南郴州火車站內兩列車相撞,3人死亡60余人受傷……
    血的事實一次次地告誡,交通安全不可忽視。而在此交通事故頻發時期, “輕微交通違法免于處罰”顯然不符合當前抓好交通安全管理的形勢。
    任何一項公共安全管理,都是為社會服務,它的核心功能就是 “糾錯”,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預防機
    制。其宗旨就是通過嚴厲懲處
    少數違規者的行為,教育和引
    導大多數人遵守法律,保護所
    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律
    是威嚴的,任何敢于向它挑戰
    的人,都應接受相應的懲罰。
    輕微交通違法,從字眼上亦可
    看出,這也是違法。既然違
    法,就得接受處罰,不能因程
    度 “輕微”而 “逍遙法外”。
    已發生過無數次 “千里之堤潰
    于蟻穴”的故事本應給予我們
    足夠的教訓。
    2008年12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推出16條交管便民舉措,其中對違法停車、臨時停車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在消除違法行為后不再進行罰款處罰。卻沒想到這條舉措出臺后,銀川街頭交通違法行為卻多了起來。因許多駕駛員伺機鉆空子,該舉措不僅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反而使形勢更加惡化。
    從此也可看出,只有執行嚴格相應的處罰力度,法律才能發揮它應有的功效。如果因事小而 “網開一面”,那么 “小事”也將愈演愈烈,勢必引起更大的安全隱患,最后釀成不可挽回的 “大事故”。
    今年4月1日起,修訂后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 “輕微違法行為不再處罰”。國家相關部門出臺這項規定本意是 “以人為本,促進和諧”,但在廣大民眾還沒有達到不處罰也能自覺遵守各項法律的時候, “輕微違法免于處罰”難保不會變成 “好心辦壞事”。更何況在現實生活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也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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