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道路運輸條例下月實施
2009-6-4 1:4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新修訂的《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推行“陽光政府” 減少行政審批項目
新的《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明確了六項行政許可事項: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貨物運輸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
從事貨運代理、貨運配載、倉儲理貨、汽車租賃、搬運裝卸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無需再經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政審批,只要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即可。
綜合性能檢測經營 由省級運管機構許可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展需要,統籌規劃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建設。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審查,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后,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非法倒賣客運線路經營權 吊銷車輛的經營許可
對非法倒賣、轉讓客運線路經營權的行為,新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客運經營從業人員以轉讓客運車輛或者客運班線承包合同為名,倒賣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收繳客運經營者的有關經營證件,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