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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日照市交通違法行為不再“一罰了之”

2009-6-1 11:0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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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罰款、執法≠記分。近日,山東日照交警部門在港口轄區范圍內對16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實行“告誡式”執法,最大限度地讓交通違法行為人口服心服,積極構建起文明、和諧、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攔車—罰款—放行”一直是交警執法的固定模式,很多駕駛員朋友對交警上路執法不理解,甚至產生誤解,認為“交警執法就是為了罰款”。為改變這一呆板執法的現狀,今年來,日照交警部門開始對一些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實施“告誡式”執法,通過對交通違法者和風細雨的勸說、教育和警告,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活動中,對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暫時界定為3類16種行為,對行為人予以口頭教育、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第一類包括: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第二類包括針對非機動車的三種情形:不按規定載物,對行車安全影響不大的;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側行駛,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未影響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這兩類對行為人予以口頭教育、口頭警告。 
  第三類是對機動車的另外11種情形(包括外地來港車輛因對路況不熟悉而駛入禁行路線;執行搶險救災、緊急救護或其他緊急任務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等情形),則予以口頭教育和書面警告,不罰款、不記分,但一年內累計有此類行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依法予以罰款處罰并按規定記分。“告誡式”執法這一舉措在港口轄區贏得了職工群眾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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