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境貨物通關單可在貨物產地申領
2009-5-5 22:1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今年5月份起,在廣東省內生產并報關出境的貨物,可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直接申領《出境貨物通關單》,并向省內各海關報關。此舉簡化了手續和環節,將提高通關效率,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東莞檢驗檢疫局表示,如有相關問題,可與該局檢務科及其下屬各辦事處聯系。
自愿申領《出境貨物通關單》
東莞檢驗檢疫局發出通告稱,經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協商同意,決定對《出境貨物通關單》的通關區域進行調整:從2009年5月1日起,對在廣東省內生產并報關出境的貨物,符合規定條件的,報檢人可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直接申領《出境貨物通關單》,并憑此向廣東省內各海關報關;涉及貨物的范圍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規定出境時僅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即檢驗檢疫類別僅有“N”)的貨物,但煙花爆竹、打火機類和申報用途為食品添加劑的化工產品除外。
檢驗檢疫部門稱,對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出境貨物,企業可自愿選擇在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直接申領《出境貨物通關單》或按原方式在口岸申請查驗換證。
七類貨物不在調整范圍內
另外,下列貨物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
(一)散裝貨物;(二)出口援外物資和市場采購貨物;(三)在口岸需更換包裝、分批出運或重新拼裝的;(四)雙邊協定、進口國或地區要求等須在口岸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五)被列入風險預警目錄內的貨物;(六)列入嚴重違規企業目錄內的企業,其生產的出口貨物一年內仍按原通關模式;(七)國家質檢總局明確規定必須在口岸查驗或實施檢驗檢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