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交通資訊

國家“費改稅”之后 蘭州“路橋費”仍未取消

2009-4-29 13:0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009年3月29日,甘肅省內媒體報道了蘭州市七里河區一面包車為逃避“路橋費”而發生連環事故的一則新聞。消息傳出,這個備受爭議的收費項目再次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其實,自國家實施“費改稅”政策以來,取消“路橋費”早已成為蘭州市民的最大期盼。然而,隨之而來的卻是失望與無奈,“路橋費”問題再次刺痛了蘭州市民特別是廣大車主的神經。 
   甘肅蘭州“路橋費”爭議調查 
   2007年11月1日,甘肅省蘭州市依據省政府下發的《關于同意蘭州市征收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開始征收起“路橋費”,而在“路橋費”征收之初,就遭到了來自多方的質疑。 
   蘭州市民及外來車輛,在承受這個未鬧明白來龍去脈的收費項目一年多后,似乎對擺脫這項額外支出的費用看到了一線曙光。 
   取消公路養路費 
   2008年1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通知,公布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政策細則。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 
   國家五部委強調,今后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收費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 
   國家這項利民的好政策頒布實施之后,蘭州市民滿懷期待,希望能夠取消“路橋費”。然而,蘭州市收費部門的作為似乎與公眾的期待背道而馳。 
   在春暖花開、草長鶯飛的3月,當蘭州市民準備利用雙休日和短暫假期自駕車出游,享受和煦春風之時,蘭州市路橋收費管理處辦公室的一席話猶如一記重錘,再次敲碎了蘭州市民心中的希望。 
   在接受蘭州市幾家媒體記者采訪時,收費管理處的有關負責人說:“根據天津市等城市的做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蘭州市的城市路橋建設費可以征收到2028年,到時,蘭州市將視收費還貸情況確定終止收費的時限。” 
   也就是說,即便到了2028年,蘭州市收費還貸或許還不能終止…… 
   一時間,風波未平的蘭州市,瞬時又被激起了千層浪。 
   公眾心聲:不該征收“路橋費” 
   國家實行費改稅后,公眾切實感受到了這個惠民政策帶來的好處,對國家減輕百姓經濟負擔表示欣慰。與此同時,繼燃油稅改革之后,國家五部委出臺了相應的細則,目的就是進一步規范各地的亂收費行為。 
   而這一切好像與蘭州市的廣大市民無關,多年的期望,等來的卻是失望與無助,蘭州市的“路橋費”仍在繼續征收,更讓車主們失望的是蘭州市路橋收費部門那個長期收費的回應。 
   “地方政府的規定,我們不能違反,不繳費就會耽誤工作,這樣損失會更大,沒有辦法,只能繳啊。”記者在與蘭州市一家物流公司的鄭經理聊起“路橋費”問題時,他那南方人特有的溫和眼神中夾雜著更多的無奈和不解,“都是中國的城市,為什么在執行國家政策時會出現這么大的差別呢?更何況,蘭州市作為經濟不發達地區,在金融風暴的沖擊下,企業面臨很多困難和壓力,還有行業間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反而還要多出這些不透明的費用。” 
   記者了解到,該物流公司擁有幾十輛大小不等的運貨車輛,每年僅路橋費一項就要支出3萬多元。鄭經理表示,這額外支出的3萬余元完全可以為員工提高福利待遇,以保證在危機重重的情況下穩定軍心,保證公司的各項業務運轉順利。 
   鄭經理還談到,政策透明或許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猜疑和紛爭,如果“路橋費”應該收取,請政府告知大家,這筆費用征收的原因和用途,再配以強有力的監管部門對其監督檢查,以保證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蘭州市某汽車租賃公司的總經理楊先生認為,所有車輛只要進蘭州市就得交錢,似乎有“留下買路錢”的意思。國家實行費改稅后,已經通過燃油稅的征收代替了養路費,那么蘭州市出臺“路橋費”政策的理由又是什么?這些錢又將用在什么地方呢?即便是用來修路、修橋,可這兩年來道路狀況也沒有大的變化。 
   路橋費簡直就是進城費 
   當記者問及楊先生公司的十幾輛車是否已經交過“路橋費”時,他說:“就交了3輛車,因為收取‘路橋費’不合理,收費人遇到較真兒的人不收也罷。” 
   在蘭州市天水路北路高速公路收費站,記者與一輛“京M”開頭的黑色轎車車主高先生了解得知,他是在蘭州市做生意的,常常要開車在三縣五區談項目、辦事情,每進蘭州市就得交一次“路橋費”。對于此項收費,他有些不解。“出蘭州市區到皋蘭縣辦個事情,車調頭再回蘭州市區就得交錢,難道皋蘭縣不屬于蘭州市管轄嗎?在我看來,所謂的‘路橋費’就是‘進城費’。” 
   記者在走訪中發現,“路橋費”爭議的焦點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地方收費依據;二是收取費用后的用途。而更多的車主則呼吁有關部門是否可以考慮停止征收“路橋費”。 
   那么,“路橋費”征收的主要依據在哪里?記者幾經周折,終于找到一份甘肅省政府的《批復》,該《批復》中提出:一、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收費公路和收費站點的規定,同意你市(蘭州市)設置岸門、沙井驛、晏家坪、大沙坪、徐家山、東崗收費站,并設東崗收費站東金公路副站,對過往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二、凡蘭州市區機動車和過往經批準設置收費站的機動車,除減、免征收通行費的車輛外,一律交納車輛通行費……三、以上標準為試行收費標準,試行收費期2年…… 
   《批復》中,按照客貨車輛的噸位和座位規定,每年收取費用在500元至1800元之間不等,落款日期為2007年5月15日。 
   市民與收費部門交鋒 
   4月3日,一個極為普通的日子,對于蘭州市民而言,終于有機會與路橋收費部門的相關負責人面對面質詢了。就在這一天,由蘭州市消費者代表、網民代表、蘭州市建委負責人、路橋收費單位相關負責人、甘肅省的法學專家、省內外媒體參與的座談會按時召開了。 
   座談會上,“路橋費”收費單位蘭州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總會計師李向平代表城投公司申明,路橋收費所依據的政策法規:一是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在西部地區基礎建設中,擴大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范圍”優惠政策;二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三是甘肅省政府的《批復》;四是蘭州市政府令(2007年第2號)《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 
   “要用足、用活有關政策。”李向平說,在國家試行對外開放政策指引下,各地政府在改善城市經濟發展環境,推動城市現代化建設中,都曾不同程度受到資金短缺的制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都是采取“先貸、借款、邊建設、邊收費、再償還”的辦法解決這一突出矛盾的。目前,全國近百個城市均已開征路橋車輛通行費。其中,包括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等城市。 
   據李向平介紹,截至目前,蘭州市路橋建設貸款累計余額已達106.2億元,平均每年需要償還本息22.05億元。按照蘭州市的財政狀況,在承擔了社會保障、政府運行后,已無法籌集新的城市建設資金和還本付息資金。 
   因此,本著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征收路橋車輛通行費,不但有利于減輕政府的還貸壓力,保證蘭州市今后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而且有利于促進蘭州城市建設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針對蘭州市“路橋費”爭議的焦點,蘭州市消費者代表與相關負責人首次展開面對面的“交鋒”。記者在座談會上記錄下了消費者代表田先生質問路橋收費方的對話片段。 
   田先生:“城市道路能不能收費?” 
   李向平:“可以!” 
   田先生:“依據的是哪條法律法規?” 
   李向平:“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 
   田先生:“請李總逐字逐句讀一下。” 
   李向平:“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向過往車輛(軍用車輛除外)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費的范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田先生:“里面有‘城市道路’嗎?” 
   李向平:“大型橋梁、隧道就是城市道路。” …… 
   當甘肅省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黃梅蘭拿出一張印有2010年路橋繳費標示的紙張質問《批復》中明確規定試行收費期為兩年,為何2010年的路橋費已經開始征收時,在媒體的閃光燈下,等待的是收費部門的沉默。 
   而后,蘭州市建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說,試行收費期兩年,并不意味著要取消,而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在此期間,蘭州城投公司首次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以來的“路橋費”大致收支情況:目前收取“路橋費”兩億元,其中每年管理機構費用開支約1000萬元。有關負責人表示,應市民和媒體的要求,隨后將定期公開收支細節。 
   座談會后,田先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顯然有些激動。“試問,蘭州市有超過一公里的橋梁嗎?有隧道嗎?”他說,實際上,收費單位事先就知道收取“路橋費”的做法有不妥之處。因此,“路橋費”從一開始就在“躲貓貓”,此前不讓公眾看到省政府關于“路橋費”的批復。同時,在省政府新的收費時間沒有批復之前,已經出售批復期之后的“路橋費”,再提出根據天津市的經驗,蘭州市路橋費可以收到2028年。法律、法規是剛性的東西,能靈活運用嗎? 
   專家對“路橋費”提出質疑 
   對于蘭州市“路橋費”征收的合法性,一些專家也發表了不同的看法。 
   中共甘肅省委黨校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李含琳教授認為,對于蘭州市的“路橋費”問題,實際上是個建設創新型政府的問題。 
   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建設創新型政府是當前政府體制改革的重點。所謂創新型政府,其實就是講政府的先進性、公共性和服務性。從執政的角度來看,所謂創新型政府,就是要求我們的政府行為和政策執行,必須“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可遺憾的是,在西部許多地方我們能夠看到的,卻與這樣的要求相反。 
   李含琳說,從蘭州市地區爆發出的關于“路橋費”的爭議中,我們可以看出,蘭州市政府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在建設創新型政府方面、在構建“和諧蘭州”等方面還有一定的距離。如果這種看法是不對的,那么,我們如何解釋所發生的許多事情:蘭州市之所以要征收“路橋費”,其理由之一就是因為天津市等地區也在征收,“天津等地”能作為法律依據嗎?至于提到的國家西部開發政策當中的“路橋費”征收特例問題,那是很清楚的,特指涵洞、隧道和大型橋梁,而蘭州市是“四個面向”的征收。 
   “我在很早以前就提到,甘肅省對外開放的邏輯關系應該是,先搞好對內開放,才能搞好對外開放。”李含琳指出,多少年過去了,甘肅省的對外開放水平幾乎沒有多大變化,反而又增加了許多新的藩籬。蘭州市政府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對甘肅省的對外開放是有重大影響的。也就是說,先不要討論該不該征收“路橋費”的問題,就是為了讓外界對甘肅省的改革開放有一個好的形象,對甘肅人有一個好的評價,對蘭州市有一個好的概念,也應該立即取消“路橋費”。 
   蘭州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教授認為,首先要考慮的是蘭州市市區“路橋費”征收的合法性問題。行政機關權力來源的法律依據不足。我國對還貸公路路橋費征收有關的效力層級最高、最具權威的法律依據是1998年八屆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2004年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蘭州市將市區還貸城市道路納入收費范圍無疑對《公路法》指稱之“公路”的概念有擴大解釋之嫌,或者將《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之“大型橋梁、隧道”的概念有變通解釋之虞。縱觀已經生效的有關還貸公路收費的法律、法規,并沒有一部法律或者有關的法律條款能夠明確地對城市市區還貸“城市道路”的收費做出規定。而且其依據的法律多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顯然其效力層級說服力不足。 
   其次是收費范圍于法無據。《公路法》第59條、《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10條以列舉的方式對收費公路的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符合一定技術等級和規模的還貸公路可以收費”。同時也做出排除性規定:“對二級以下公路不得收費”。從相關規定來看,蘭州市市區城市道路屬于國家對公路技術、等級劃分的哪一類?如果可以對《公路法》之收費公路進行擴大解釋,那么具體哪些路段可以收費,哪些路段可以不收費? 
   第三是收費期限模糊不清。一般而言,對還貸公路路橋費征收的合法性質疑,主要集中在還貸期完結之后,政府繼續收費是否合法的問題上。 
   這位教授進而指出,不論是城鄉公路,還是城市道路,理應都是政府提供給公眾的公共物品。公民作為合法的納稅人和繳費人,應該有權利要求政府履行職能,無償提供公益性設施。政府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應當“取之于民”,更應該“用之于民”。 
   在國家對車輛稅費改革的大背景下,本著“多使用、多收費”的公平原則,增收燃油稅,然而,如果對城市還貸道路進行收費也本著相同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進行“雙重收費”,孰不知這樣的公平原則公平在哪里。同時,還要防止權力的恣意,就要對權力進行有效、全面的監督。針對“路橋費”的征收,應當建立權力對權力,權利對權力的兩套監督體制。當然,監督的前提是公開,讓“路橋費”的征收在陽光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路橋費”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范疇,應當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還貸情況、收費標準、收費用途、預測還款期限等信息,讓公眾知道,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蘭州市路橋收費爭議由來已久,孰是孰非,相信自有定論,本報將繼續關注蘭州市路橋收費爭議的有關問題。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