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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交通違法處理全面執行公安部修訂后的新規定

2009-4-13 10:4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蘭州交通違法處理全面執行新規定 
  “長期未接受處理的交通違法者,加處的滯納金不超過罰款數額;對輕微交通違法,將采取警告、教育的辦法;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也更加規范……”日前,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應德向記者介紹,由公安部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4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規定是在原規定基礎上,結合當前經濟與社會發展新形勢要求修訂的。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酒后駕駛抽血檢驗的范圍以及交通違法行為信息消除等一些駕駛人普遍關注的問題均作了明確的規定或調整,比如,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使用制式警車。 
  滯納金不超出罰款數額 
  新規定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對交通違規罰款滯納金首設上限一項。當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若違規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滯納金,直至其完成繳納罰款為止。但在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可能因特殊原因而延遲繳納罰款,以致造成加處的罰款數額遠遠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為解決這一問題,修訂后的《規定》就對此作出限定,即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仍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滯納金,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規定還增加了對輕微違法實施教育警告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行政強制措施、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等規定。規定修改了有關收繳滯納金的規定,規定了收取金額的上限,即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從4月1日開始,全市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嚴格執行此規定,不論是4月1日以前的還是以后的交通違法,收繳滯納金都不得超出罰款本金。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將更規范 
  新規定實施后,蘭州交警將完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規范,以及設備記錄的審核程序,并公布固定式監控設備設置地點;在使用監控設備測速的路口、路段,設置相應警告標志和交通信號。并規定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使用制式警車。對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嚴格審核,并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以及其他應消除的情形,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將予以消除。 
  9種情形可扣車 5種情形可扣證 
  據了解,交通民警在執法中,依法可以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收繳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 
  有以下9種情況,交警民警可依法扣留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搜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有以下5種情形的,交通民警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違法行為人可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交警部門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卸載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將予強制拆除和收繳后以銷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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