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對華貿易救濟措施簡介
2009-3-4 9:4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GATT1994》和WTO有關協議規定了三種貿易救濟方式: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WTO成員可對自中國進口產品采取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措施(簡稱特保)。印度《1975年關稅法》和有關規則為印政府實施上述四種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反傾銷和反補貼
反傾銷的條件是: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傾銷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損害指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的實質阻礙。反傾銷的手段是征收反傾銷稅或者出口商提出價格承諾。
反補貼的條件包括:進口產品接受補貼且補貼具有專向性,補貼商品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性阻礙,且補貼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反補貼的手段是征收反補貼稅,或者出口國撤銷補貼或出口商承諾修改價格。
反傾銷和反補貼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針對的是企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后者主要針對的是一國政府的經貿政策。
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DGAD)負責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并做出初裁和終裁,包括提出征稅建議。財政部(具體是稅收部)根據征稅建議決定征稅。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臨時反補貼稅必須在立案之日起60天后,且分別不能超過6個月和4個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有效期均不得超過5年,但經期終復審可以再延長若干年。對于DGAD的裁定或財政部的征稅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海關、消費稅和服務稅上訴法庭”上訴,仍不服的可以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訴。
二、保障措施和特保
采取保障措施的條件包括:進口數量增加,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以及二者存在因果關系。采取特保措施的條件包括:來自中國的進口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市場擾亂”(指進口的快速增長構成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重要原因)或“市場擾亂威脅”,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手段包括征收保障措施稅和采取數量限制。保障措施是非歧視性的,不區分來源國(這點不同于反傾銷、反補貼);而特保措施專門針對中國產品。
印度財政部下屬的稅收部保障措施局(DGS)負責保障措施調查和特保調查并做出初裁和仲裁,包括提出擬采取的措施建議。隨后,由商工部商業秘書(副部長)擔任主席的保障措施常設委員會(SBS)將審議DGS的建議并向中央政府報告。如SBS建議征稅,則向財政部長報批;如建議采取數量限制,則向商工部長報批。根據初裁,可以征收不超過200天的臨時保障措施稅。最終保障措施稅的有效期不得超過4年,但經復審可延長,總計不得超過10年。對有關保障措施和特保的裁定或決定不服的,可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