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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貨物丟失誰擔責

2009-3-28 12:4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文珊
    “這回損失可大了。”河北某貿易公司總經理張望從煙霧繚繞中抬起頭,一籌莫展地說。近日張總向江蘇省某供應商采購了一批價值20萬元的元器件,然后將此貨物銷售給了自己的客戶,他通過電話聯系了異地配貨站經理焦鵬,委托他運輸到客戶處,并把運費打入信用卡中,焦經理傳真出具了返貨托運單,然后并告知張總“車號”,張總將“車號”傳真給江蘇省某供應商要求發貨。誰知,一個多星期后,收貨方來電稱沒有收到貨物。結果一個多月過去了,音訊全無。配貨站的焦經理表示,貨物丟失了。隨后,張總要求配貨站對此事承擔全部責任。可焦鵬認為,此事與他無關,他是外聘,只負責到供應商處去取貨并送貨,責任應由此車主來承擔。記者就此事咨詢了相關律師。律師認為,此事件可從兩方面切入分析:1.配貨站外聘的司機和車輛有沒有提到貨?2.供應商是否盡到審查提貨人資格的義務?外聘的司機、車輛有沒有提到貨?可以從供應商的發貨記錄上得到求證。假如配貨站沒有去提貨屬于配貨站尚未履行運輸合同,供應商仍然負有交貨義務。如果供應商按照張總的傳真要求將貨物發給了指定車號的駕駛員,而配貨站沒有將貨物按照運輸合同的要求送到指定地點,則配貨站要對該批貨物承擔責任。
    供應商是否盡到審查提貨人資格的義務?成為供應商能否免責的關鍵。律師介紹說,根據《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供應商在發貨時有審核提貨人資格的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張總只傳真了一個車號要求發貨的情況下,江蘇某供應商同時審查了行駛證、駕駛證和身份證,履行了與配貨站相同的審核義務。根據當地物流配送的交易習慣,江蘇某供應商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本案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貿易商對第三方物流的管理水平較低,必須加強對第三方物流運作的監督。同時需強調的是,貨主防范意識差,輕信配貨站承諾,無法辨別司機身份的真偽,草草簽訂托運合同,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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