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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家的物流稅收優惠做法

2009-3-20 20:0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李明禮
    物流業作為一種新興的綜合服務業,根據有關稅收專家的調查,各國的物流稅收環節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提供服務環節,涉及流轉稅;二是收益實現環節,涉及所得稅;三是服務設施的持有和使用環節,涉及眾多的相關稅種。
    其中從鼓勵物流業的流轉稅政策看,各國的優惠支持措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對包括物流服務在內的出口型服務,適用零稅率,以鼓勵本國產品和勞務的出口。
    其次,對物流企業購進的產品或設施實施減免。
    第三,對物流業實行流轉稅特殊優惠政策。目前在流轉稅方面專門對物流業實行鼓勵措施比較突出的是新加坡。
    從優惠內容看,雖然世界各國具體的優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對優惠適用條件基本上都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物流服務的界定,如馬來西亞對綜合物流服務、新加坡對第三方物流等的規定都比較具體。
    在所得稅方面,物流企業原則上按一般企業繳納企業(公司)所得稅。不過,從鼓勵物流業發展政策角度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要比流轉稅更為明顯。如馬來西亞規定,新成立的綜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為期5年的法定所得70%免納所得稅優惠,現有綜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為期5年的再投資新增所得70%免納所得稅優惠。泰國把物流業作為優先鼓勵發展行業,規定物流企業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稅8年的優惠。法國政府明確規定,允許物流中心采用 “成本加計法”確定應稅所得,即通過事先的稅收裁定方式,由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商定平均成本利潤率,用以計算物流中心的應稅所得。成本利潤率一般在5%~10%。法國稅務局還明確規定,適用成本加計法計稅的物流中心是指跨國集團在法國設立的子公司或常設機構,它專門為該跨國集團成員提供倉儲、包裝、貼簽和配送等服務并承擔相應服務的管理風險。
    此外,為降低物流成本,促進物流業發展,法國還規定對物流中心的境外職員提供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為促進物流業的發展,新加坡政府規定,經核準的船務物流企業提供貨運和物流服務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5年內按10%優惠稅率繳納公司所得稅(新加坡公司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0%)。最近政府提交國會審議的2007年預算擬將此項優惠期限從5年延長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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