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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抓緊制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條例

2009-3-16 12: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應抓緊制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條例   ——訪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原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葛志榮
  僅有一部食品安全的大法是不夠的,《食品安全法》通過后,還應配套制定相關實施條例等,以形成比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敲響警鐘
  “為什么會發生三聚氰胺這樣的事件?食品安全涉及多個部門,實行分段監管,以奶粉為例,奶農由農業部門監管;到工廠里面,由質檢部門監管;進入市場,由工商部門監管;到了餐桌上,由衛生部門監管。三聚氰胺事件暴露出了生產者誠信缺失、部門之間的職責不明、監管漏洞和標準不完善等問題。”“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原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葛志榮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葛志榮分析,首先,生產者、企業作為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缺乏誠信意識,責任意識。生產企業沒有建立起檢測制度、追溯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質量安全保證制度。出現問題之后,追究第一責任人的法律條款也不夠細化。
  另一方面,除了企業作為第一責任人外,監管部門也負有重要責任。由于我們法律規定方面還不夠明晰,出現一些監管的空白和漏洞,致使監管部門沒有做到無縫銜接。“比如,前面的部門說只管養牛、擠奶,后面的部門說只管生產加工,那么奶站誰來管?包括盛奶容器的包裝,運輸過程,都應該有相應的部門監管。”
  葛志榮說,我們食品標準體系確實還不健全。“如發達國家在上個世紀60年代就提出666、DDT殘留檢測并禁用,而我國到80年代才停止使用666、DDT。”近年來,發達國家對食品的要求項目標準越來越高,限制越來越多。我國的標準體系在范圍、項目和限量等方面同比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對標準要定期修訂,但我們修訂不夠及時。在標準制定方面,國外好的經驗要借鑒,國外好的標準要引用。不過,葛志榮強調,標準的高低還與發展水平有關,與經濟水平有關。對某些產品如果我們一下就把標準提到發達國家的標準高度,我們企業的生產水平無法達到。因此也要根據我們的國情,制定時要考慮符合我國現狀國情。如果適應我們國家發展水平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國外先進標準,就直接等同采用,如果暫時還不適應我們國家發展水平的標準,就逐步創造條件達到。
  《食品安全法》
  有助實現無縫監管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非常及時的好法,與之前的《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相比,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嚴謹性,也更加法制化。在2008年我國經歷了一些食品安全的突發性事件之后,出臺這部新法更具有特殊的意義”,葛志榮這樣對記者說。
  葛志榮認為,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不少創新和亮點。一是經過五年時間,歷經四次審議,《食品安全法》才最終通過。這個過程中,特別是在經歷了一些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之后,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更加迫切,相關部門也積累了經驗,吸取了教訓。我們對食品安全有了更豐富的認識,相對于以前的《食品衛生法》和相關法律,有了質的飛躍。
  二是引入了風險評估機制。《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葛志榮表示,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礎,我們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引入風險評估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早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予以應對。
  三是《食品安全法》中明確了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葛志榮說,這是一個高層次的指導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這個委員會指導協調下,各相關部門分段管理,分工負責,形成合力。
  “雖然分段負責不是此部法律的獨創,但該法更加明確了各部門的責權。強調監管的全過程,從種植養殖的源頭、到加工、到流通、到餐桌、到食用,實現全程監管,有利于真正做到無縫銜接,無縫監管”,葛志榮表示。
  建議抓緊制定
  《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好法,但僅有這樣一部關于食品安全的原則大法是不夠的,在該法通過后,國家還會配套制定相關的實施條例,制定和修訂有關規章,以形成比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葛志榮認為,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一項,就是要抓緊制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葛志榮表示,食品對外出口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對解決“三農”問題,發展農村經濟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食品進出口長期以來占有相當比重和重要地位。據統計,我國每出口1美元的食品,能夠額外產生1.66美元的經濟活動。同時,食品出口還帶動了農業、制造業、其他服務業等產品鏈各環節產業的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1萬美元的食品出口,能直接和間接創造28個就業崗位。因此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監督和執法,制訂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意義重大。
  眼下,發達國家出于對本國利益的維護,加劇實行技術貿易壁壘。國外檢測標準日益苛刻,檢測項目日益繁多,出口食品農產品面臨比一般出口產品更高的門檻。葛志榮舉例說,如日本實施的食品中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檢測項目達800多個,美國對蘋果的農殘要求102項,歐盟對梨類水果農殘要求達124項。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如蔬菜、水產品出口頻頻受阻,每年給我國造成的直接間接損失都在100億美元左右。2008年,有90多個和地區對我國出口食品采取過全面禁止、限制進口、下架召回、自動扣留、加嚴檢驗等不同措施,使我國食品出口面臨非常嚴峻局面。進出口食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標準、程序、管理方面有其專門的要求。抓緊制訂與《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才有可能根本上實現對出口食品實施更加嚴格的質量安全管理和檢測把關,才能跨越國外的技術壁壘。
  葛志榮坦言,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標準與我國食品主要出口貿易國(日、美、歐)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事實證明,只有建立專門的管理法規,嚴格按照法規實施管理,才能克服我國進出口食品面臨的問題,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就目前而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適用的規定大多散見于各相關法律,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然而,由于進出口食品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規不能完全滿足和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剛剛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也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對進出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則性規定。即使正在制訂中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仍然難以全面詳盡地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作出本應有的具體規定。葛志榮告訴記者,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采取的源頭管理、基地備案、衛生注冊、過程監管、產地檢驗、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在進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質量安全評估、衛生注冊、口岸檢驗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均應在《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作出具體規定。保證我國的食品安全,促進我國食品走向世界都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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