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國外貿易投資壁壘信息一覽
2009-2-26 23:3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綜合類
(一)美國國會提出新法案優先采購美國貨
2009年1月28日,美國國會眾議院表決通過了總額達8190億美元的《美國復興與再投資法案》(簡稱“經濟刺激法案”)。該法案的“使用美國鋼鐵條款”(簡稱“購買美國貨條款”)規定,法案中的資金用于公共建筑或公共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修時,所有鋼鐵都必須為美國制造。但以下情況例外:購買美國鋼鐵不符合公共利益;美國鋼鐵數量不足或質量不夠;購買美國鋼鐵將導致項目成本增幅超過25%。“經濟刺激法案”的參議院版本要求將鋼鐵產品擴大到“所有制成品”,但在2月3日的參議院首輪投票中未獲通過。2月4日,美參議院口頭通過對“購買美國貨條款”的修改,要求該條款的適用應符合美國在國際協定中的義務。
(二)厄瓜多爾對多類進口產品采取限制措施
2009年1月19日,厄瓜多爾外貿和投資委員會通過第466號決議,決定對600多種進口產品采取限制措施。厄方稱采取該措施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改善收支平衡。進口限制措施分為3類:對部分產品加征30~35%的關稅,涉及糖果、飲料、酒類、化妝品、瓷磚、手機、音響設備、家具和玩具等產品;對3種產品征收特別關稅,包括陶瓷器皿0.1美元/千克、鞋類10美元/雙、服裝12美元/千克;對部分產品設置進口配額,允許進口2008年進口CIF價總額的65~70%,具體包括:汽車配件、香水、水果蔬菜、食品、衛生紙、旅行包、冰柜、家用電器、樂器、電扇和地毯等。
(三)印尼限定港口進口5類消費品
印尼貿易部頒布條例,規定成衣、鞋、兒童玩具、電子產品及食品飲料等5類消費品,只能通過丹戎不祿、丹戎埃瑪、丹戎北朗、勿老灣和錫江蘇加諾-哈達這5個港口進口,進口商需在貿易部進行注冊登記,進口相關產品須在裝船前進行核對,費用自負。上述條例已于2008年12月15日開始生效,有效期為2年。
二、食品土畜類
(一)美國擬加強對進口鯰魚的監控
美國農業部(USDA)擬于2009年出臺針對進口鯰魚的新監管措施,要求有關鯰魚出口國完全滿足美國國內對禽肉監控的相關標準,才能獲得市場準入。此前,進口鯰魚一直由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負責監管,但美國2008年通過的《糧食、保存和能源法案》改為授權美國農業部監管。
(二)歐盟對奶制品給予出口補貼
歐盟宣布自2009年1月下旬開始,重新對黃油、奶酪、全脂和脫脂奶粉實施出口補貼。
(三)美國發布強制性原產地標簽最終法規
2009年1月15日,美國農業部發布了強制性原產地標簽(COOL)計劃最終法規,要求對以下產品實施強制性加貼原產地標簽:牛(包括小牛)、羊(山羊)、雞和豬肉;牛、羊、雞和豬肉糜;野生及人工養殖的魚和貝類;易腐農產品(新鮮和速凍果蔬);澳洲堅果、美國山核桃、人參和花生。按照該法規規定,野生及人工養殖的魚和貝類須標示生產方式、養殖方式(野生或人工)等內容,但加工食品除外。此外,該法規還對涉及多個國家原產地的標簽、零售商及供應商提交產品保存記錄及相應的處罰做出了規定。該法規生效日期為2009年3月16日。
(四)歐盟禁止在農藥中使用22種有毒物質
歐盟擬從2009年起禁止使用22種有毒物質制造農藥,包括8種除莠劑成分、11種殺真菌劑成分,以及3種殺蟲劑成分,涉及殺草強、典苯腈、得殺草、異菌脲、滅特座及噻蟲啉等。截至目前,歐盟市場已禁止銷售472種農藥。
三、其他
(一)美國企業對進口葡萄糖胺(非貝殼類)產品提起337調查申請
2009年1月28日,美國嘉吉公司(Cargill)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申請,指控中國及美國6家企業生產、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葡萄糖胺(非貝殼類)產品(Non-Shellfish Derived Glucosamine an 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侵犯了其第7049433號專利,要求ITC對被申請人啟動337調查,并發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江蘇南通外貿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天津天成制藥有限公司洛杉磯分公司和上海技源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涉案。
(二)俄羅斯提高進口車輛關稅
自2009年1月12日起,俄羅斯將提高拖拉機、載重汽車和轎車的進口關稅,其中排量在1.5~2.3L的轎車的進口關稅由25%提高至30%,3年以下的舊車進口關稅調整為30%,3~5年的舊車進口關稅調整為35%。新關稅措施的實施期限為9個月。
(三)印度禁止進口中國玩具
2009年1月23日,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發布第82號公告,宣布自即日起禁止進口海關稅號9501、9502和9503項下的中國玩具,為期6個月,直到下一公告發布。該公告未注明印方對中國玩具實施禁止進口措施的具體原因。
(四)白俄羅斯修改外匯支付規定
2009年1月15日,白俄羅斯央行對禁止在外匯交易市場之外購匯支付貨物和服務進口預付款的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改,允許進口商使用其出口獲得的自有外匯對進口原料支付預付款,但對在本國外匯市場購匯用以支付進口預付款的規定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