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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路、水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

2009-1-5 12:4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1月1日起,國務院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稅。”關于車輛通行費的收取,刪除有關設立“公路征費稽查站卡”的規(guī)定,修改為:“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路主管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卡。”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guī)定:“水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從事營業(yè)性運輸?shù)膯挝弧人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稅金、規(guī)費(港務費、船舶停泊費);從事非營業(yè)性運輸?shù)膯挝缓蛡人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規(guī)費。”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規(guī)定:“經(jīng)國家批準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維護費用由港務費開支。”“專用航道的維護費用,由專用部門自行解決。”“對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維護費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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