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采購資訊

中央單位集中采購2010兩大期待

2009-12-31 23:3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近日,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邀請二十幾家中央單位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司局級領導參加座談會,討論圍繞著如何執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如何做好本單位2009年政府集中采購工作等話題展開。與會代表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熱烈的交流和討論,特別表達了對做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以及采購實施計劃編報這兩項工作的期待。在座談會上,他們不僅準確地指出了現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還在尋求解決之道的探討中碰撞出了許多智慧的火花,在彼此的啟發中萌生出了更多可以運用到工作中的智慧。
本專題將以會上體現出的“兩大期待”為中心,還原當天會議現場,就與會代表對這兩個問題的討論進行集中展現。
中央單位集中采購目錄執行“要求強、檢查弱、無處罰”的現狀有待改變
期待一:目錄執行與國庫支付聯動
“嚴格執行目錄每年都在強調,但每年都會發生一些不盡如人意的現象,違規者多為中央二三級預算單位。”在近日國采中心舉辦的采購人座談會上,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機關服務局局長徐雙未開門見山地談起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現狀,他說:“執行目錄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了,它是發揮集中采購規模優勢的基礎,但個別采購人總是為了自己的偏好棄國家政策于不顧,這種現象必須及時得到制止。”
徐雙未的觀點引起了在場其他與會代表的共鳴,他們根據平時的工作實際,結合自己的思考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監督檢查應常態化
“去年的全國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專項檢查針對性強、涉及面廣,還規定將違規處罰結果上報國務院。這讓我們第一次見識到了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引起了各單位的高度重視。但對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情況的檢查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內容,我們應該把這種檢查引入對目錄執行的監管中來,變成一種日常化的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部采購辦副主任余潔說,“這可以徹底改變目前中央單位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要求強、檢查弱、無處罰’的現狀。”
對于余潔的話,在場的許多與會代表都表示贊同。其中,徐雙未與余潔的觀點不謀而合。他說:“最近,我們單位實行政府采購內部審計,發現其中一個項目未按照法定程序實行公開招標。其實,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實在是不知情而為之。可以說,是這次審計促使我們去學習,再遇到類似的情況就知道應該如何操作。由此可以看出,國家應該加大對政府采購行為的審計監督力度,這不僅是查出問題、糾正問題的好方法,還是促使我們認真學習如何正確操作政府采購項目的有效手段。”
探索與國庫集中支付聯動
談起對目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水利部預算執行中心主任牛志奇表示,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是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定監督檢查主體,但相比于近年來國家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紛紛把政府采購劃定為工作重點領域,政府采購的監管機構--財政部門的檢查力度稍顯薄弱。牛志奇呼吁,財政部門應該考慮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機構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將包括集采目錄執行情況在內的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檢查常態化。她認為,這正是對政府采購監管手段的不斷創新、完善,這樣才可以讓違規行為沒有滋生的土壤。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財務司副巡視員李榮京建議,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執行應與國庫集中支付相聯動,如果發現有未按目錄要求進行采購的行為,國庫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這不僅是對政府采購監管手段的完善,更是我國財政支出改革‘三駕馬車’的有機融合。”
增加目錄的可操作性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本身的規定是否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影響執行行為是否規范的重要因素。”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巡視員賈青拋出了另一個觀點,“如果采購人想操作卻難以操作、無法操作,無疑就增加了工作的難度。”
賈青認為,從《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可以看出,國家在制定目錄時越來越注重對可操作性的把握。例如,對于通用軟件、空調、特種車輛等品名加注定義,使得采購人執行起來更加明確;刪除了電話機、建筑裝飾材料等日常采購金額較小、不適宜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同時,對于一些項目的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限額進行了明確而細致的規定。
“按此趨勢發展,規避目錄采購就不會再有借口。”賈青說。
國家測繪局的翟永也表示,隨著市場的變化以及產品技術的發展,目錄中個別品目的采購狀況也會發生變化。他希望國家有關部門應對這種情況予以及時應對,及時對目錄品目、限額進行調整,以保持其可操作性,促使目錄執行行為規范程度的不斷提升。
借鑒部門預算編報,采取有力措施確保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不淪為“空文”
期待二:年初發文布置計劃編制工作
今年頒布的《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以下簡稱“財庫101號文”)中,有一項規定曾引起了各中央單位代表的熱議--在部門預算被批復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上報年度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座談會上,這項規定仍然是與會代表探討的焦點問題。
有一些代表認為,這項規定將給以往不善于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單位增加相當的工作量,但嚴格的規定又讓繼續“逃避”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不再可能,因此這些單位開始正視問題,探索規范工作的有效方法。
也有一些代表認為,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不能再淪為空文,他們指出,編制計劃不僅將給采購單位自身的工作質量帶來提升,也是對接受項目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的表現。因為,采購實施計劃是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有效銜接工作的最好方法,有了完備的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集中采購機構就可以實現統籌打包、規模化采購。
嚴抓基層單位落實
水利部預算執行中心主任牛志奇坦言,財庫101號文剛一下發,其中對于采購實施計劃的嚴格要求就引起了她的關注。她當即查了一下水利部各下屬單位上報的采購實施計劃,其中存在個別計劃未嚴格按照預算編寫、編報超時等現象。她認為,歸根結底還是個別單位對編報采購實施計劃重視不夠,考核力度不強。
其實,與其他單位相比,水利部內部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編制不全面、不及時等問題,即使這樣,牛志奇仍然認為本單位的工作力度不夠。
與水利部相比,許多中央單位不嚴格編報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的情況更為嚴重,尤其是這些單位下屬的眾多二、三級預算單位。
“為什么政府采購領域不能學習部門預算的編報方式,在每年年初專門就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下發‘紅頭文件’進行強調呢?‘三令五申’之后,各單位的重視程度一定會有所提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部采購辦副主任余潔說,“有了準確的采購實施計劃,每逢年底就忙得不可開交的現狀才能得到改善。”
牛志奇認為,中央單位不僅要提高機關本級對于采購實施計劃的認識,對于本系統的下屬單位也應嚴格要求,從基層抓起。因為,各部門的采購實施計劃是以最低級別的單位為基礎,一層層上報匯總的,沒有基層單位的詳細計劃來支撐,匯總后的大計劃也談不上及時和準確。
縮短計劃編報時間周期
“要把采購實施計劃編得很準確,其時間跨度就不能太長。”新華社計劃財務局副局長劉紹芝說,“因為各單位的采購項目都很多,若想一次性準確編制出一個財政年度的采購實施計劃確實不太現實、操作難度大。但是,在短期內應該有詳細的規劃,一旦具體編制出來在執行環節就要嚴格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財務室主任孔金華表示,對于編報采購實施計劃的時間跨度應該仔細商討,如果一年過長,那以半年或一季度為節點是否合適?“我認為最短應該一個季度一報,否則還是不利于集中采購機構統籌打包采購的。”孔金華說。
三項銜接決定計劃科學性
“采購實施計劃應該嚴格依照政府采購預算進行編制,這項規定不能流于形式。此外值得思索的還有在編制過程中如何有效地將二者加以銜接。”農業部財務中心副主任王從基說,“我想到的辦法就是,實施計劃要編得細--不僅與采購預算逐條對應,還要細化到項目以及品目。”
談到銜接,與會代表認為還有兩個環節應予以重視。一是采購實施計劃與資產配置標準的有效銜接,另一個是計劃編制與計劃執行的前后銜接。他們表示,只有建立在國家出臺的資產配置標準之上的采購實施計劃才是有效的和可操作的。另外,如果僅僅重視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環節,而棄實施環節于不顧,那么采購實施計劃還是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的。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