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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召開新聞通報會

2009-12-29 12:1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009年12月28日下午,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召開新聞通報會,共有中央、香港、省內24家媒體參加。 
  通報內容如下: 
  《福建省航道條例》實施情況 
  《福建省航道條例》立法工作前后歷經兩年多,經過省人大常委會在全國沿海航道和全省沿海、內河航道多次調研,近百次會議、論證、研究,數次反復,已于2009年9月 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其中到會57人,贊成53票,反對0票,棄權4票,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福建省航道條例》是繼《福建省港口條例》之后進一步促進海峽西岸港口發展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福建省航道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是海峽西岸港口發展中的一件大事。 
  一、《福建省航道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福建省航道條例》是我省一部有關航道建設、發展、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福建省處于亞太經濟圈中間部位,位于我國東南沿海,北鄰浙江,西接江西,西南連著廣東,東南與臺灣隔海相望,是一個水運資源豐富的省份,現共有29個水系,大小河流663條,河流總長13569公里,主要分布在閩江、九龍江、汀江、晉江等流域。閩江流域覆蓋閩西、閩北廣大山區和東部沿海地區,閩江航道是福建省連接西部山區和東部沿海地區的黃金通道;九龍江流經龍巖、漳州兩市,在廈門灣入海,是連接廈門經濟特區和“花果之鄉”漳州的主要內河航道;汀江航道是溝通閩西地區與廣東沿海發達地區的水上通道;廈門灣航道、福州港航道、湄洲灣航道是我國通往東南亞各國、地區和海外的重要通道。 
  當前,我省面臨著新的戰略發展機遇。圍繞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這一重大戰略構想,福建發展的基本構想、基本思路、基本態勢、基本格局正在形成,發展的信心、發展的氛圍、發展的意識進一步增強。突破風險、開拓創新、攻堅克難的能力進一步提高,即將迎來新一輪的快速發展。 
  交通作為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先導,交通的發展必須服從服務于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綱要》中明確提出:基礎設施是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先決條件。要以港口、鐵路、高速公路、進出省公路通道建設為重點,加快構建“暢通、安全、高效、舒適”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增強海峽西岸經濟區對內對外交流能力,國防交通保障能力和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推動能力。福建港口是海峽西岸經濟區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是海峽西岸經濟區崛起的引擎,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支撐點,而航道是海上的“公路”,作為船舶進出港口的通道,是江海相通、水陸相連,對內聯結、對外開放的重要依托。福建經濟發展需要的大宗貨物煤炭、石油、礦建材料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糧食等物資也基本上是通過水路運輸運達。航道建設及其等級的提高,必將增大航道通貨能力,促進港口向大型化、專業化、深水化方向發展,提高港口集疏功能,擴大福建經濟輻射面,增強國際國內競爭力,有力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形成和我省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福建省航道條例》正是在上述形勢下被提出來的,它依據《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對航道建設發展提出了原則要求,針對加快福建省航道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借鑒了水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熟經驗,結合本身實際確立了我省航道管理的基本體制,規定了航道規劃建設的基本程序、明確了對開發利用可通航水域的有效保護,是一部全面規范我省航道規劃、建設、管理、監督的專門法規,操作性強,對促進我省航道的建設和發展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福建省航道條例》的主要內容 
  《福建省航道條例》強調“合理開發利用水運資源”的方針,“加強航道管理,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航道在交通運輸中的基礎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我省航道發展的特點和實際,確立了一系列促進水運資源利用綜合利用和航道發展的基本制度,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福建省航道條例》審議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就“是否授權省政府調整航道體制”、“如何理順航道上采挖砂石和航道正常疏浚關系”、“水運樞紐是否保證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對違法漁業養殖處罰是否存在交叉”等問題展開熱烈的討論,最后,省人大常委會確立了“授權省政府調整航道體制”、“規范航道采挖砂石”、“確保最小下泄流量”、“加大對破壞航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的原則。《福建省航道條例》涉及航道管理體制、航道規劃建設與養護、航道及航道設施保護與管理、航道監督檢查等各個方面,總共六章四十七條。 
  (一)明確在發展航道中,各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共同作好航道管理。 
  航道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航道的建設、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實踐證明,要想促進航道的跨越式發展,僅僅靠交通(航道)行政管理部門是不夠的,航道、航道的發展和繁榮離不開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海洋等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因此,《福建省航道條例》第五條以法律的形式明確: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水利、海洋、漁業、公安、環保、口岸、安全生產監督、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具體而言,各部門在航道發展中的職責主要是:(1)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在計劃中體現航道發展規劃的要求,作出適當地安排,以保證航道的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相適應;在航道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前應當征求交通主管部門意見。(2)規劃、國土資源、水利、海洋、漁業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港口規劃、防洪規劃、公路水路發展規劃、河道采砂規劃、水域養殖規劃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航道發展因素,保證與航道規劃的銜接和協調;保證必要的陸域和海(水)域用于航道及其配套設施(包括助航、導航、測量設施等)的建設。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航道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除應當符合港口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外,航道規劃與防洪規劃、水域養殖規劃等其他規劃的關系為并行的相互銜接、協調關系。(3) 
  公安、環保、口岸、安全生產監督、海事等在行政管理單位應當與航道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積極推進航道建設和維護的常態化、標準化,共同做好航道養護管理、保障通航工作;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致使航道通航條件惡化或者航道設施毀壞時,服從航道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調配,采取有效處置措施。 
  (二)《福建省航道條例》確立了我省航道的基本管理體制。 
  《福建省航道條例》按照國家航道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適應我省“全省港口資源整合改革”及航道管理的實際,從法律上對航道管理體制作了具體規定。 
  1.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確定的航道管理體制是:國家航道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地方航道由省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兩級管理,也可由省級統一管理;專用航道由專用部門管理。對如何設置劃分省、市管理的航道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我省的航道管理實際,并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體制的通知》(閩政文[2004]1號)相關規定,《福建省航道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福建省交通運輸廳作為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條例》及《福建省航道條例》在全省范圍內貫徹實施的行政管理監督職責。主要包括:(1)制訂全省航道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規范性文件;(2)負責組織編制全省航道規劃,負責對各設區市航道規劃是否符合全省航道規劃提出意見;(3)對航道建設實施行業管理,制定、監督實施航道建設、養護方面的行業技術標準和統一規范等;(4)指導、監督全省航道執法工作、制定統一的全省航道執法行為規范。 
  2.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航道主管部門負責本設區的市、縣(市)航道管理工作。航道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航道管理分工,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2000年航道體制改革后,我省各級航道行政管理部門結合自身實際,認真貫徹實施,逐步理順了航道管理關系。但是,我省的航道管理體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沿海各航道管理站(分局)的性質、地位、職責不一,除廈門、莆田航道管理站納入財政外,其他設區市、縣航道管理部門仍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我省航道管理體制目前的狀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省航道的發展。要使我省的航道得到跨越式發展,以帶動海峽西岸經濟區的飛躍發展,逐步理順我省航道管理體制是先決條件。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福建省航道條例》明確設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航道主管管理部門即(沿海各港口局為航道主管部門、內陸各交通局為航道主管部門),同時確認航道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履行相應的職責。 
  3、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航道主管部門作出調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和福建省委八屆六次全會精神,充分發揮福建港口資源優勢,加快推進我省港口體系建設,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有力保障,2009年8月,福建省委常委原則通過了《福建省港口體制一體化整合總體方案》,決定:整合全省港灣資源,形成福州港、湄洲灣港(泉州-莆田)、廈門港三大港口格局,并對航道管理體制進行相應的調整。 
  根據我省港口航道體制改革的實際要求,《福建省航道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航道主管部門作出調整。 
  (三)《福建省航道條例》規定了航道規劃相關程序。 
  1、全省航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航道規劃,由設區的市航道主管部門根據全省航道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明確了我省全省航道規劃的編制、審查主體和編制程序,劃清交通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職權界限。 
  2、航道規劃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航道規劃作為政府行政審批和管理的依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布航道規劃,充分體現了上述原則。公布航道規劃,一是便于與航道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查詢航道規劃,及時對涉及航道的行為做出分析和判斷。二是有利于其他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在涉及航道領域時,要求與航道規劃相銜接。如果不能及時公布航道規劃,對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也會造成沖突。三是有利于在相關單位在開展土地、海域使用論證評估、環境質量評價中及時作出準確地分析判斷。向社會公布航道規劃,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進行。為了便于查詢,也可以利用互聯網絡等媒體張貼。 
  (四)《福建省航道條例》明確了航道作為公共基礎設施,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的義務。 
  航道具有很大的社會公益性,其效益體現在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上,搞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和義務。各相關政府部門不但要研究制定航道發展戰略和規劃,還要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為航道建設籌集資金。我省航道長期處于低等級、低標準的自然狀態,客觀上嚴重限制水路運輸和港口優勢的發揮,其重要原因是航道建設、養護資金渠道不通,投入不足。為保障航道建設和養護的資金來源,以加快航道建設,推動經濟發展。《福建省航道條例》第三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鼓勵水運資源開發和利用,保證必要的資金用于航道的規劃、建設和養護。同時在第三十條進一步強調:航道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籌集資金用于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在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來源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撥款。根據《福建省航道條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應當根據本地航道發展資金需求和地方政府財政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政府資金用于航道建設發展的需要。 
  (五)《福建省航道條例》明確政府加大了對航道保護力度,促進航道跨越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為航道管理和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隨著航運事業的發展,航道管理和保護等方面存在的空白和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已充分地暴露出來。航道上亂采砂石、淘金、取棄土、亂倒垃圾普遍,棄置沉船沉物和破壞航標嚴重。特別是閩江干流閩清、閩侯、福州等航段,由于在航道上亂采砂石,直接破壞了航道的水流狀態、走向,甚至造成洪塘大橋橋墩嚴重受損,不得不限制大型車輛通過,安全隱患相當嚴重。某些地方和部門只顧眼前利益,對水資源開發利用沒有做到統籌規劃、綜合利用。因此,加強航道保護力度成為《福建省航道條例》一個重要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和加強對在航道及航道保護范圍內取土、采挖砂石、取砂、淘金等活動進行監管力度。在航道及航道保護范圍內實施取土、采挖砂石、取砂、淘金等活動涉及航行公共安全,直接關系運輸經營者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這類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福建省航道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參考《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福建省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第十九條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采挖砂石,應當符合河道采砂規劃,并經河道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按照批準的時間、范圍、數量、采挖深度、作業方式、作業規程開采。在本省管轄的沿海港灣通航水域除正常航道疏浚外采挖砂石,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按照批準的時間、范圍、數量、作業方式、作業規程開采。 
  2.建立攔河、跨河、過河、臨河建筑物建設航道事前審查機制。在通航航道上建設攔河、跨河、過河、臨河建筑物直接關系到航道的通航條件、航行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這些建筑物、設施一旦形成,對航道造成的影響十分嚴重,有的甚至造成整條航道的通航能力下降甚至廢棄,而且這些建筑物、設施大多數是永久性的,其對航道通航的影響后果是長期性的,而拆除和糾正的代價又十分高昂,即采用事后監管方式經濟和社會成本太高。為保護航道的通航能力,《福建省航道條例》明確對建設攔河、跨河、過河、臨河建筑物采取事前監管,即在審批建設攔河、跨河、過河、臨河建筑物前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意見。 
  3、進一步規范船閘管理行為。我省可通航航道上現建有船閘21座,目前,我省對船閘的管理辦法是一座船閘一個規定,比較典型的如對沙溪口船閘管理的《福建省沙溪口水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和對水口電站管理的《福建省水口電站過船建筑物管理規定》,這種管理模式不利于航道的統一和暢通。《福建省航道條例》在總結《福建省水口電站過船建筑物管理規定》實踐基礎上,參照交通運輸部《船閘管理規定》,在第二十四條規定:“船閘管理單位應當負責船閘的運行管理和船閘通航管理區域內航道的養護,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做到科學管理、定期維修,確保設備正常運轉,為船舶過壩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并接受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同時在第二十五條規定:“船閘歲修或者大修應當盡可能安排在運輸淡季或者枯水期,確需停航維修的,船閘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報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門會同轄區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由轄區海事機構發布停航通告。” 
  已立法的形式實現了對全省船閘的進行統一管理。 
  4、水電樞紐運行調度時應當保證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為實現水資源的綜合利用,解決航電矛盾,保證必要的水量用于通航,實現航電的良性互動發展,《福建省航道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為保證通航和流域水環境安全,水電樞紐運行調度時,應當根據上游來水條件,保證下泄流量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 
  福建港口改革建設基本情況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福建港口資源優勢,加快推進福建省港口體系建設,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支撐保障,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審議通過《福建省港口體制一體化整合總體方案》,將通過港口資源、體制一體化整合,在海峽西岸經濟區北部、中部、南部打造福州、湄洲灣(泉州-莆田)、廈門三大港口,走一條海西特色的大港口發展之路。 
  海西三大港整合、發展的目標與措施 
  根據整合思路,福建省將鞏固提升廈門港、加快開發湄洲灣港、整合優化福州寧德港,實現全省沿海港灣資源整合優化,加快推進港口體系建設,力爭到2012年,實現福建省沿海3個港口吞吐量均超過億噸,港口吞吐能力超過4億噸和到2015年,沿海港口吞吐量超過5億噸,形成2-3個2億噸大港的港口發展目標,使港口資源轉化為持續推動福建經濟社會發展的生產力,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堅強支撐保障。具體整合的措施如下: 
  港口布局上,在現有全省沿海125個港灣(其中7個深水港灣)、沿海7個港口27個港區71個作業區的基礎上,福建省將通過一體化整合,調整集中配置形成與閩江口、湄洲灣、廈門灣等產業集中區域相銜接,對應海峽西岸經濟區北部、中部、南部的福州、湄洲灣(泉州-莆田)、廈門三大港口,共27個港區。其中,北部以福州港為主體,加強福州港和寧德港的整合,覆蓋三都澳、羅源灣、福清灣、興化灣北岸等主要港灣;中部以湄洲灣為主體,覆蓋湄洲灣、興化灣南岸、泉州灣等主要港灣;南部以廈門港為主體,覆蓋廈門灣、東山灣。 
  港口功能定位上,福州港將發展成為干線集裝箱和大宗散貨運輸為主的國際航運樞紐港; 
  湄洲灣港將發展成為大宗能源、化工、散貨和集裝箱內外貿運輸并具有“水水中轉”功能的主樞紐港;廈門港將發展成為以遠洋集裝箱運輸為主、大宗散貨為輔的國際航運樞紐港。 
  在港口管理體制上,將整合設置跨福州、寧德行政區劃的福州港口管理局,跨泉州、莆田行政區劃的湄洲灣(泉州-莆田)港口管理局,跨廈門、漳州行政區劃的廈門港口管理局,形成具有港政、航政、水路運政以及名稱、機構、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六統一”的三大港口管理機構。同時充分發揮福建省港口發展協調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綜合統籌協調職能。 
  港口投資開發主體上,三大港將分別依托福州港務集團、福建省湄洲灣港口開發公司、廈門港務控股集團“三大開發主體”,重點開展港口港區整體連片規模化開發。三大港口公司通過借鑒國內外港口“地主港”的成功開發經驗,加快推進“地主港”開發試點,加大對港口深水岸線資源及一定范圍的陸域進行開發收儲。 
  港口腹地劃分上,福州港腹地范圍主要覆蓋福州、寧德、南平,及延伸服務到浙江南部的溫州市、麗水市、衢州市、金華、臺州和江西北部的海峽西岸經濟區北部地區;湄洲灣港腹地范圍主要覆蓋泉州、莆田、三明,及延伸服務到江西中部的海峽西岸經濟區中部地區;廈門港腹地范圍主要覆蓋廈門、漳州、龍巖,及延伸服務到廣東東部的梅州、潮州、汕頭、汕尾、揭陽和江西南部的海峽西岸經濟區南部地區。 
  福建省還將通過進一步發揮港口聯席會議在協調港口發展相關事務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由福州市、寧德市、省交通運輸廳三方組成福州港口發展聯席會議,泉州市、莆田市、省交通運輸廳三方組成的湄洲灣(泉州-莆田)港口發展聯席會議和廈門市、漳州市、漳州開發區、省交通運輸廳四方組成的廈門港口發展聯席會議三種制度,充分發揮港口聯席會議在港口規劃銜接、港口建設項目涉及陸域水域征地拆遷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海西港口資源整合的實踐、成效和重大歷史意義 
  港口是福建的“一大資源、一大優勢、一大潛力”,全省擁有海岸線3752公里,大小港灣125個(其中天然深水港灣7個),歷史上曾有過“千帆競發刺桐港,百舸爭流絲綢路”的輝煌,然而長期以來,福建港口的建設發展以行政區劃為限,港口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主要以行政區劃為界限,嚴重束縛了港口依據本身良好整體條件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步伐,形成全省港口規模小、數量多、分布散,集約化程度低,缺乏競爭力的港口群落,處于全國沿海港口發展的薄弱環節,優良港口資源優勢遠未得到充分發揮,與海西發展的新形勢明顯不相適應。 
  此次福建省港口體制一體化整合,打破了固有行政區域的界限束縛,對港口資源依據其具有的整體性功能狀態,進行統一、連片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從全局上避免資源的浪費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大大優化港口布局,顯著提升港口集約化、現代化發展水平,增強港口發展的整體競爭力,也使福建樹立了立足福建、面向全國、放眼全球的“大港口”發展戰略思想。 
  福建省港口資源整合首先從廈門灣開始。2006年1月1日起,福建省將廈門灣南北兩岸分別隸屬漳州、廈門兩個行政區的8個港區整合成新的廈門港,在全國率先推行跨行政區域港口資源整合,開創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管理高效”的良好局面,整合后的廈門港生產穩步增長,各項指標逐年提高,如2008年的吞吐能力、貨物吞吐量分別是2005年的2.01倍、2.03倍,特別是集裝箱吞吐量突破500萬標箱,位居全國第7位、全球第19位;2009年貨物吞吐量有望達到億噸,廈門港將進入我國億噸港行列。 
  湄洲灣兩岸港口資源整合是福建省建設海西大港口的又一重大戰略性舉措。2009年8月3日,湄洲灣南北兩岸分別隸屬于泉州、莆田兩市的4個港區進行整合,組建湄洲灣港。目前,該港正以福建省湄洲灣港口開發公司為主要運作平臺,加緊推進湄洲灣相關港區岸線收儲與規模開發,會同地方政府支持后方陸域項目盡快落地,加快推進了肖厝港區5#-6#、8#-10#多用途泊位工程,東吳港區東吳作業區1#~6#多用途泊位,東吳港區羅嶼作業區9#~10#散貨泊位工程,湄洲灣煤炭碼頭等項目及后方陸域的連片開發工作,形成規模開發態勢和建設高潮。 
  實踐表明,廈門港和湄洲灣港整合以來,實現了廈門灣南北岸和湄洲灣南北岸港口生產調度、港政、航政、引航、規劃建設、統計管理的“六統一”,同時集中了原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籌政府部門、口岸單位、港口碼頭企業、中介代理之間的關系,傾力大通關建設,有效協調查驗部門,制訂完善提高口岸通關效率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創新口岸查驗監管模式,努力提升口岸通關服務水平。如廈門港已經實現了廈門和漳州海關關區和國檢檢驗區的統一,極大的提升了港口通關水平。與此同時,經過整合,廈門港、湄洲灣港能源、石油化工、冶金、船舶等大型臨港產業的積聚效應進一步顯現。 
  此外,在港口資源一體化整合的框架下,福建省通過加快對臺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沿海港口對臺客運碼頭、客貨滾裝碼頭改造以及平潭等沿海各地對臺滾裝碼頭建設工作,推動閩臺滾裝直航等各項舉措,從而爭取福建沿海三大港口在對臺運輸中,成為兩岸客貨進出臺灣的樞紐,成為臺灣進口鐵礦石、石油等大宗散貨的中轉港,使福建港口不斷拓展對臺的海向腹地,這將對進一步推動對臺“大三通”,促進兩岸人民的交流合作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產生極其重要的意義。 
  2009年度全省交通運輸工作基本情況 
  一是基礎設施建設再上新臺階,交通建設投資突破500億元,其中高速公路超300億元,繼2008年開工10條后,今年再開工高速公路10條,全年將開工11條,在建項目25個、在建里程超2000公里,在建項目數、在建里程、投資金額均創歷史紀錄,掀起建設高潮。 
  二是港口生產逆勢增長,貨物吞吐量突破3億噸,同比增長11.1%,其中廈門港建成億噸港。 
  三是閩臺“三通”先行先試取得重大突破。廈門、福州先后實現對臺本島海上客運直航首航,廈門率先與基隆、臺中實現海上客運(客滾)常態化直航。“小三通”客運直航2001年開通以來至2009年底累計突破500萬人次,其中2009年預計將達到近140萬人次。 
  四是區域交通協作取得新突破。與周邊省份全面達成省際通道建設共識,力爭統一建設標準、同步開工建設、同步建成使用。并與湖南、江西簽訂協議,達成構建湄洲灣經江西至長沙至重慶綜合運輸大通道的共識。 
  五是平穩實施成品油價格和費稅改革,港口資源整合總體方案獲省委省政府原則通過,湄洲灣港口管理局掛牌。 
  六是交通運輸部率先與我省就貫徹中央支持海西建設決策簽訂會談紀要,給予多項實質性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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