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決定對進口1,4-丁二醇征收反傾銷稅
2009-12-25 12:2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商務部12月24日發布2009年第106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公告稱,調查機關裁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并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該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自2009年12月2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時,應依據終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國大陸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征收幅度為4.5%-13.6%不等。1,4-丁二醇歸在《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3990。
根據反傾銷條例規定,商務部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1,4-丁二醇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廣泛應用于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