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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證件和審驗公告

2009-12-23 11:0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為加強本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道路運輸業和諧、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和《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的規定,決定換發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證件,同時對全省道路運輸營運車輛開展2009年度審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證件 
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交公路發[2008]382號)的規定,所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業戶(包括運輸服務、維修、駕培、站場等),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誰發證,誰換證”的原則,須換發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運車輛須配發新版《道路運輸證》。新版《道路運輸證》如不能及時配發,可由發證機關先收回原《道路運輸證》主證,在待理證備注欄中注明“換證”字樣,加蓋省運管局統一刻制的證件專用章后,隨車備查。 
二、營運車輛年度審驗 
1、審驗時間: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各市州年度審驗的具體時間安排和要求,按照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2、審驗對象及審驗機關:全省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了《道路運輸證》的各類營運車輛。按照“誰發證、誰審驗”的原則,各類營運車輛由配發證件的運管機構負責年審。 
3、審驗內容:車輛技術狀況;車輛技術檔案;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車輛結構和尺寸變動情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情況;車輛違章及事故記錄;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燈牌安裝、罐體質量檢驗和應急處理器材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情況等。凡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須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吊銷原經營許可或對其經營范圍重新予以核定。 
4、檢查監督:營運車輛年度審驗有效期為一年。根據《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統一編制用量計劃,統一印制,統一保管、發放,統一回收、銷毀”的要求,我省道路運輸經營證件和證件專用章由省運管局統一進行印(刻)制、管理、發放和回收銷毀,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印(刻)制道路運輸經營證件和證件專用章。對私自印制的道路運輸經營證件、新版《道路運輸證》加蓋原證件專用章的,作為無效證件處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依據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乃至吊銷原經營許可。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必須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嚴禁自設收費項目或搭車代理收費,自覺接受監督。 
為便于社會監督,特設以下監督舉報電話: 
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0731—82582246 
長沙市運管處: 0731—88884182 
株洲市運管處: 0731—28682907 28682912 
湘潭市運管處: 0731—58557216 
衡陽市運管處: 0734—8191414 
邵陽市運管處: 0739—5483005 
岳陽市運管局: 0730—8725525 
常德市運管處: 0736—7718295 
益陽市運管局: 0737—6101263 
婁底市運管處: 0738—8215044 
永州市運管處: 0746—6367983 
郴州市運管處: 0735—2238911 
懷化市運管處: 0745—2720590 
張家界市運管局: 0744—8220018 
湘西自治州運管處: 0743—8223264 
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 
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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