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砂石船管制通過審議
2009-11-27 20:1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廣東省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砂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規定》(修改草案),今天在廣州獲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規定》,新增對口岸行政主管部門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規定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該《規定》,作了多處修改。為了使砂石出口作業點的界定更準確,《規定》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是指在沿海非對外開放港口、海域或者島嶼設立的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砂石的起運點。”
直接主管人依法處分
為明確口岸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許可的期限,規定省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后,應當征求駐省檢查檢驗單位的意見,并在2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對口岸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給予細化,規定口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規定增加一條,分別對口岸行政主管部門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口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證件,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新規定明年元旦實施
此外,《規定》要求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砂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期限為一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自本規定施行起一年內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廣東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規定》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