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交通事故認定有新標準 明年1月1日實施
2009-11-2 13:0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針對現行法律法規對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執法民警在責任認定上缺乏統一標準、自由裁量權大等問題,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近日出臺《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以下稱《規則》),并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過錯行為分嚴重和一般《規則》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定性分析后,應根據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事故責任的定量分析。
過錯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過錯程度嚴重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大;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過錯程度一般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小。
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事故中的主動型、被動型、隱患型的形態特征,確定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一)主動型行為是指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過錯行為,屬于嚴重過錯行為。(二)被動型行為是指處于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過錯行為。容易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三)隱患型行為是指人、車、路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應當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
按當事人過錯行為確定其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二)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1.一方當事人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僅有一般過錯行為,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2.兩方當事人同時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嚴重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嚴重過錯行為數量相同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3.兩方當事人只有一般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4.兩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數量的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三)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如何按推定原則認定責任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則認定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駕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對方當事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二)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擔同等責任。
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事故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對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出具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