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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不是行政行為

2009-10-28 11:5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造成公路損害的責任人追索賠償費,簡稱索賠,是公路管理人員日常工作內容之一。由于索賠經常和路政巡查、路政處罰同步進行,所以常被人認為是行政行為,許多交通部門也有意無意地混淆索賠的性質,或者把索賠作為行政行為來對待,更加深了實際工作中對索賠性質認識的模糊。 
  因此,有必要對索賠的性質進行分析和論證,以得到明晰的認識,從而更好地指導實際工作。 
  索賠是基于物權產生的,物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行使物權,是一種典型的民事行為。而行政行為不是基于物權產生,而是基于行政管理權產生的。 
  由于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和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在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不對建筑控制區享有物權,基于物權產生的索賠,由于這個原因,公路管理機構不能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損害進行索賠。 
  但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對建筑控制區內的活動實施行政管理,比如對埋設管線、修建建筑物的行為進行檢查、處理等。這是基于行政管理權產生的,與是否享有物權無關。 
  所以,部分行政相對人認為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沒有辦理公路征地手續,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無權管理,這一觀點是錯誤的。 
  如果再細化一些,“物權”的“權”是權利,而“行政管理權”的“權”是權力。 
  物權和行政管理權是各自獨立的,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 
  實踐中之所以容易對索賠的性質認識混淆,是因為作為索賠主體的公路管理機構身兼數職,既有行政管理職能,又有養護作業職能,還有要求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職能。這幾種職能在行使時往往互相交織,糾纏在一起,很容易使人產生誤解,混淆了各職能的法律性質。 
  公路管理機構集上述職能于一身,是典型的“政、事、企”不分的表現,這也容易使公路管理機構的定位發生搖擺,找不準自己的位置。隨著公路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這種情況應該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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