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說法針對物流糾紛教消費者保障權益
2009-10-26 13:3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年來,方便快捷的物流托運業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歡迎,但同時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很多消費者都有過因托運公司托運貨物時丟失、損壞物品,而要求托運公司賠償損失卻又遭拒的情況。
石市橋東法院法官針對具體案例提醒消費者在物流糾紛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例一
貨物損壞承運人擔責
去年7月27日,石市一閥門廠委托一托運公司運送了價值29萬余元的貨物,但貨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價值4.4萬元的貨物損壞,但承運人以“貨物超寬”為由拒絕照價賠償,只肯賠付1.4萬元。
法院查明,雙方在運單中約定“隱瞞貨物名稱、數量及性質在運輸途中造成損失”的應由托運人承擔責任,但本案原告在運單中不存在隱瞞的情形。
按雙方約定,“運輸途中一切安全均由承運人負責,如造成丟失、破損、破缺、受潮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失,托運單位或收貨人應在當時當地有權追究承運人全部責任!倍斐韶浳飺p失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故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應當按照約定賠償閥門廠剩余損失3萬元,及其他各項費用3000余元。
法官提醒:托運貨物三注意
齊琰法官表示,隨著托運業務的普及,涉及快運、托運賠償糾紛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為避免出現糾紛,消費者在托運貨物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查證該公司的相關資質和信譽;二是要對物品的包裝、放置、裝卸做出書面要求;三是在物品交付前,要明確提出賠償計算依據,同時,為貴重物品購買保險。
案例二
貨物丟失托運站全賠
今年4月13日,石市的一家百貨公司將一個裝有29件品牌服裝的包裹交給一家個體托運站托運到深圳,百貨公司支付托運站運費30元,未對托運物品保價。不料,運輸途中包裹丟了。百貨公司要求托運站照價賠償,而托運站只同意賠償3倍運費。
法院查明,托運站給百貨公司出具的《貨物運單》中印有格式條款,其中注意事項第二條寫明:“委托本部承運貨物,已保價的,按保價80%賠付,否則按運費的三倍賠付”,但該條款沒有被醒目標注。
據此,法院認為,托運站沒有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遂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認定該托運站的賠償限額條款對百貨公司沒有約束力。而百貨公司提供了證據證明貨物價值,所以法院判決托運站賠償百貨公司貨物損失6515.36元。
法官提醒:免責條款須醒目
橋東區法院齊琰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所以,托運雙方簽訂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必須醒目標示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