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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公路計重費用

2009-10-15 16:4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我國公路收費一直以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為依據,按照車型分類方式收取通行費。這種收費方式存在一些弊端:
  (1)貨車普遍“大噸小標”,偷逃國家規費,超載成為普遍的運輸形態;
  (2)道路設施因貨車超載造成的損毀嚴重;
  (3)國家治理超載動用大量人力、物力,但并不能有效遏制超載現象;
  (4)制超的執行監管標準地區不統一,各地運輸成本差異懸殊,運價上漲困難,業內缺少市場化的必要條件,影響行業健康發展;
  (5)與此同時鐵路、水運、航空運力增長緩慢,無法有效分流公路貨運量,社會物流需求持續大幅攀升的背景下,一度造成國家物流瓶頸現象。
  1、計重收費相關規定
  計重收費政策采用如下原則:道路通行費=費率×車輛總質量×道路使用里程。具體收費情況如下。
  (1)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行駛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時,其車輛通行費按照如下標準計算確定:
  基本費率為0.08元/(tkm)。以收費站實際測量的車貨總質量為依據,小于10 t(含)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收取通行費;10~40 t(含)的車輛,10 t(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10 t以上部分按0.06元/(tkm)線性遞減至0.03元/(tkm)計收;40 t以上車輛按40 t計。總質量5 t以下車輛按5 t計,計費不足5元按5元計。
  (2)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行駛至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時,其通行費按照如下標準計算確定:
 、倏傒S載荷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含)以下的車輛,未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部分質量按正常車輛收費標準計算,超限部分質量暫按基本費率計收。
  ②總軸載荷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含)的車輛。該車車貨總質量中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含)以下的部分,按第⑵條第①款計收;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2倍線性遞增至4倍計收。
  ③總軸載荷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該車車貨總質量中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含)以下的部分,按第2條第⑴款計收;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4倍計收。
  (3)計費取整辦法。實施計重收費后,高速公路實行2.49元以下舍,2.50~7.49元收5元,7.50~9.99元收10元。
  2.道路通行車輛軸荷質量要求的依據
  公路行駛的車輛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GB 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及交通部《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要求。在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上行駛的載貨類汽車如超過如下認定標準,則被視為已超過公路的承載能力。
  (1)車輛的軸載質量(簡稱軸荷)認定標準:單軸(每側單輪胎)7 t;單軸(每側雙輪胎)10 t;并裝雙軸(每側雙輪胎)18 t(每少2個輪胎減4 t);并裝3軸(每側雙輪胎)24 t(每少2個輪胎減4 t)。
  (2)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認定標準:3輪貨車2t;4輪貨車4.5t;2軸貨車(6輪)17t;3軸貨車25t(由2軸牽引車和單軸掛車組成的列車為27t);4軸貨車35t(空氣懸架、軸距≥1800 mm為37t);5軸貨車43t;6軸及以上貨車49t。
  計重收費對卡車市場的影響
  利益最大化驅使物流運營者適時更改其營運模式與細節
  道路通行費是物流運營成本中支出最大的項目之一,路政企業收入的增長意味著物流運營者成本的直接增加。如何在新的收費環境下,保持經營利益最大化是每個貨運車主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運營者會理性地分析測算,不同公路、里程、貨物種類、單車載質量之間的復雜關系,同時考慮類似超載罰款、油價支出等因素,綜合評估路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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