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高速”是否應交費看情況
2008-9-30 3: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者劉女士來電咨詢,十一黃金周期間,她打算和家人駕車到外地出游。
但是考慮到十一駕車出游的人會比較多,高速公路可能會出現擁堵。
劉女士想問,如果遇到高速路堵車,能否不交或少交通行費?
總體分析
高速公路收交費是服務合同關系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史光輝律師說,從民法的角度而言,高速公路通行收交費,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
該服務合同一方,是經依法批準的有權收取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或者高速公路主管部門。
他們的義務是加強高速公路的養護,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平整、暢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災能力,簡而言之,就是確保高速公路通行的“高速性”,其權利是收取車輛通行費。
該服務合同的另一方,就是通行者,其義務是向經依法批準的有權收取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支付通行費,支付費用的標準以經聽證并經依法審批的文件為準,其權利是安全、高速通行。
高速管理者盡到義務駕車者領卡就要交費
既然是合同關系,判斷通行服務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要判斷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就通行一事達成合意。
對高速公路經營者或者主管部門一方而言,只要讓車輛合法進入高速公路,就可以確定該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視為其愿意提供通行服務。
對通行者而言,在高速公路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已經盡了應盡義務,比如進行日常的高速公路的養護;公路進行施工修整之前進行公告;在遭遇極端惡劣天氣時,采取必要措施。
在高速公路經營者和管理者盡到以上義務后,只要通行車輛領取收費卡,進入了高速公路,就視為通行者認可了合同對方所提供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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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減免通行費應按不同情況來定
●應當交費的情況——
情況一:出現突發事件堵車
史光輝律師說,如果高速公路“不高速”是由于突發的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交通事故造成的,這時不能認定提供通行服務的一方未盡合同義務。
因為這些情況都屬于突發事件,是不確定因素,只要通行,提供通行服務的一方就有權收費。
情況二:道路施工前發布公告
第二種情況,如果高速公路“不高速”是由于公路施工修整或拓寬造成的,并且在施工之前已經依法公告,則應視為提供通行一方已經盡了應盡義務。
通行者在此前提下進入高速公路,即視為對通行條件和收費標準的認可,只要通行就應當支付通行費。
情況三:車輛過多造成通行不暢
史光輝律師說,如果是單純由于車輛過多造成通行不暢的,只要提供通行服務的一方盡了告知義務,通行就應該收費。
所以十一期間駕車出行時,駕車者應提前預見到一些高速公路可能會出現擁堵,繞開這些道路行駛。
●可以減免費用的情況——
高速公路有情況,管理者未告知駕車者
史光輝律師說,如果是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已經發生,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采取了道路的部分封閉措施,但是沒有進行公告,并且嚴重影響通行安全和暢通的。
或者公路施工修整或拓寬已經進行,明顯影響通行安全和暢通的,提供通行服務的一方卻未采取措施進行公告。
如果出現以上情況,此時應當認定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未盡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減免通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