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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遺失,委托人、快遞各擔一半損失

2008-9-3 14:0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花10元錢委托快遞公司送貨,卻沒有在快遞單背面的合同條款上簽名,之后價值7000多元的貨物遺失了,這筆損失該由誰來承擔?日前,上海一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定:由于貨物委托人沒有向快遞公司對貨物進行相應價值的保價,而快遞公司也存在對貨物保管不當、對合同審查不嚴的瑕疵,據此判令: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經濟損失。   去年2月,賽朗工業設備公司委托盛彤快遞公司將價值7700元的放大器從上海快遞到洛陽,并簽訂了《快遞詳情單》,卻沒有在單子背面寄件人一欄中簽名,也沒有聲明對快遞物品進行相應保價,僅支付了10元快遞費。數月后,洛陽沒有收到該貨物,賽朗工業設備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物品滅失的全部損失。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快遞詳情單》條款上的規定:對貨物托運人沒有選擇對貨物進行保價的,視作同意承運人為其快遞貨物進行最高賠償限額為500元的保價。然而,快遞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貨物托運人注意,并要求托運人簽字確認。但本案中盛彤快遞公司在委托方沒有簽名確認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快遞業務,并最終將托運貨物滅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委托方未對快遞物品進行保價,要求快遞承擔全額賠償責任,顯然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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