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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格式合同不再免責

2008-9-12 10:3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洪厚興
    格式合同在給物流企業帶來 “歡笑”的同時,在某些時刻也損害著消費者的利益。隨著法規的日益完善,采取這種方式規避風險已經不被認可。
    格式合同的出現大大簡化了交易的過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然而,為了追求利潤,不少物流企業也在利用格式合同為自己免責,以此來逃避本應承擔的風險。近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以及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日益強烈,利用格式合同來逃避風險的做法已不被市場所接受,甚至遭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有4家物流企業就因不合理利用格式合同而遭到了工商部門的處罰。
    該事件源于2007年11月,消費者陳某將90件用于陳列皮具商品的貨架從哈爾濱運至福州,然而,在提貨時卻發現所運物品全部損壞。為此,陳某要求物流公司退還托運費并按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但遭到了拒絕。
    物流公司提出的理由是:與陳某簽訂的運輸合同背面印有的 《運輸合同條款》規定:貨物毀損、滅失,包括損壞、被盜、被搶、雨淋、火災、被冒領、串貨而無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賠償額最高不超過貨物毀損或滅失部分運費的2倍。因此,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陳某貨架毀損部分運費的2倍金額進行賠償。
    與物流公司協商無果后,陳某于2008年8月20日向當地工商所進行投訴,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貨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當地工商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后認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運輸合同背面印有的 《運輸合同條款》,存在大量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條款,均是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隨后,工商所要求物流公司按要求對陳某進行賠償,同時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并責令其立即改正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免除責任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件就是較為典型的利用格式合同而免責的案例,而這在物流企業中存在也較為普遍。”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關鍵表示, “以前類似的事件多不了了之,而從這一事件的處理結果來看,快遞業正在走向規范。”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等都是格式合同。
    據介紹,格式合同在給物流企業帶來諸多正當利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出現部分物流企業利用格式合同來免責,并由此發生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相對于另一方而言,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所以格式合同的條款都是單方事先制定的,同時它的定型化也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在具有節約交易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的弊端。利用格式合同來免責就是一個很突出的例子。因為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
    有關法律專家指出,從合同法規定的原則來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違反了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合同相對方締約自由的權利。而且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可能會侵犯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知情權、合同相對方和商品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賠償請求權等人格權、身份權以及財產權。
    “利用格式合同來免責與物流企業的生存壓力過大和物流行業缺乏自律有著很大關系。一方面,企業生存壓力過大,缺乏安全性,便希望在高風險的物流活動中,通過免除和減輕自身的責任,加重和排除相對方的權利,來快速彌補高風險造成的損失。這與由于壟斷產生 ‘格式條款’存在根本區別。另一方面,物流行業缺乏自律機制,即物流企業沒有自律性或是自律性還沒有建立,物流企業間還沒有針對包括 ‘格式條款’問題形成行業自律機制。”關鍵表示。
    盡管如此,在物流業中,格式合同作為物流行業不斷發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也不能因為格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因噎廢食”。因此,不斷完善格式合同,需要國家及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而對于物流企業來說,如何正確利用格式合同對于物流業的發展同樣至關重要。利用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的做法,可以促進物流行業的發展。因為格式合同大大簡化了交易的過程,省略了交易雙方的締約過程,節約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利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的做法,對于物流行業發展的影響是負面的,消極的。因為從根本上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畢竟違反了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誠實信用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基本原則,侵犯了合同相對方締約自由的根本性合同權利。
    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日益健全以及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日益強烈,利用格式合同來免責的做法將受到處罰,由此也必將給物流企業帶來更大的成本壓力。同時,利用格式合同來免責的做法也不利于物流企業服務能力的提升,最終也將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流行業和企業個體要生存和發展,應始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誠實信用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基本原則,才能使格式條款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物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目前,在快遞業,國家頒布了一些條例,正在逐步建立各種規范和標準,這使行業能夠良性應對各種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關鍵對記者稱。
    2008年8月18日,為了規范快遞服務行為,國家郵政局、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 《國內快遞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將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其中就有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在服務過程中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沒有約定賠償標準的,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既無約定也無相關法律規定的,從快遞服務標準規定。快遞服務組織有償代為封裝的,承擔因封裝不善造成的延誤、毀損、滅失責任。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物流企業利用格式合同免責。
    專家指出,對行業和企業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應該建立起調研機制,在充分了解其原因、各種表現以及危害的基礎上,迅速依法制定對策。行業應適時制定行業標準,必要時提請制定部門規章、行政法規以及法律。而物流企業也只能是根據不同的合同性質,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物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法律的各項規定從事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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