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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物成破爛:責任在誰?

2008-9-10 15:3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 宋馥李
    動產質押作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解決途徑,從推出至今受到了許多企業的歡迎。然而,在開展此項業務時,無論是銀行、倉儲企業,都面臨著高風險。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動產質押中出現的 “調包案”屢有發生。
    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 (以下簡稱中儲公司)沈陽東站倉庫的首批動產質押監管糾紛,在當前物流金融業務迅猛發展的背景下,牽動著各方的神經。
誰負監管責任?
    2006年1月23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沈陽分行因沈陽泰鑫公司拖欠逾期借款,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查封了泰鑫公司在沈陽東站倉庫的價值1000多萬元的3365件質押物 (家電)。但這次查封卻意外牽出了令人震驚的案中案,用于質押的這批家電,有相當一部分竟然是用木頭、草袋、空殼機等破爛填充的。
    2007年3月17日,隨著廣發行沈陽支行的一紙訴狀,中儲公司被推上了被告席,1000多萬元的巨額損失,究竟由誰來承擔監管責任?一時眾說紛紜。2008年年初,沈陽中院一審判決東站倉庫依據 《質押監管協議》,恢復缺失的1000多萬元的質押物,如不能恢復,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08年1月24日,中儲公司沈陽東站倉庫總經理李剛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沈陽中院的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廣發行沈陽支行的訴訟請求。因本案涉嫌合同詐騙,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8月18日,遼寧高級法院二審開庭,目前尚未有判決結果。
    “這樣做,反而讓涉嫌詐騙的公司逍遙法外了!币晃徊辉竿嘎缎彰膫}儲業內人士深感不解。作為倉儲保管的第三方,中儲公司也是受害者,廣發行沈陽支行不去盯住真正涉嫌詐騙的出質人,卻將訴訟矛頭指向了中儲公司。
    據業內人士透露,事實上,泰鑫公司并沒有破產,還在繼續運營之中。廣發行沈陽支行起訴中儲公司,是因為中儲公司相比泰鑫公司更有實力,賠償更有保障。
    既然銀行不起訴泰鑫公司,中儲公司是否可以起訴泰鑫公司呢?尷尬的是,公安機關并不接受中儲公司沈陽東站倉庫關于出質人涉嫌詐騙的報案。因為,中儲公司目前還沒有實際損失,惟一的可能性是當中儲公司賠付了廣發行沈陽支行后,再以受害方起訴出質人。但記者了解到,中儲公司并不愿意輕易償付這筆 “冤枉錢”。目前,他們正在積極準備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而即使二審中儲公司再次敗訴,他們依然還要通過其他渠道進行申訴。
    這似乎表明,該案必將成為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馬拉松,而其標志性意義,也將深刻影響物流金融領域的審判風向。
    馬緒良是中信銀行西安分行的法律顧問,長期從事動產質押等物流金融業務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馬緒良說,根據 《合同法》第384條規定,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當保管人與委托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驗收的倉儲物的,倉儲公司僅負合理注意義務,并不負必然的法律義務。
    馬緒良認為,在動產質押融資中,銀行以委托倉儲公司代保管 (監管)倉管動產的形式轉移占有質物 (實為民法上 “占有改定”性質),第三人倉儲公司在驗貨方面僅負合理注意義務。
    中國物資儲運協會會長姜超峰說,社會各界都痛恨質物調包詐騙行為,因為物流金融在中國的規模越來越大,估計每年有4000億~5000億貸款業務與動產質押有關,倘若涉嫌詐騙者的相關人員得不到拷問,進而形成判例的話,將不利于這項業務的發展。
防范高風險
    作為一項高風險的物流金融業務,高收益必然意味需要更高的事前審查和對蓄意詐騙等犯罪行為保持足夠的警惕性。
    中國物資儲運協會會長姜超峰告訴記者,在物流金融的風險中,不外乎客戶選擇、質物選擇、合同約定和實際操作幾個方面。其中,客戶選擇和質物選擇尤為關鍵。倉儲企業應該吸取的教訓是,在本案中,對相關企業的資質審查不嚴。中儲公司沈陽東站倉庫缺失了事前對企業經營狀況的體察。
    “當時,該項業務在東北地區還屬于比較新的業務,倉庫負責人可能急于想開拓這方面的業務,造成了對出質人的審查不夠嚴格!苯逭f。
    從倉儲行業的慣例上,因為家電類產品有著完整的包裝,在貨物入庫時一般是不會開箱驗貨的,作為出質人的客戶企業也不可能允許開箱驗視,因為這會影響到銷售。實際上,在倉單質押業務中,最常見的質押物為鋼材、建材等,這些貨物沒有包裝,驗視比較直觀,在訂立合同時也不必在出入庫驗視環節詳細規定。正是因為如此,就使得相關倉儲企業的管理人員警惕性大大降低。
    這里還存在的一個尷尬是,雖然《合同法》較為詳細地規定了質權人和保管人的權責。但在實際的動產質押業務中,現有的 《合同法》有些超前,并不能與當前倉儲行業的實際運行規律相吻合。
    《合同法》第384條規定,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394條規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事實上,倉儲企業在對質押物質量的檢驗手段和技術有非常大的局限。
    姜超峰說,實際上,倉儲企業該不該對存貨的內在質量進行認定,是該案的焦點。企業不可能具備對許多貨物質量進行檢驗的能力,對于家電產品來說,即使可以開箱檢驗,也只能從電器的外觀上認定,至于其質量是否正常,需要專業的檢測儀器和手段,絕大多數倉儲企業是不可能具有完善的產品質量檢驗能力的。
選擇質物很關鍵
    發生在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沈陽東站倉庫的這起案件,給了相關人員沉重的思考。姜超峰強調說,除了對相關企業的經營資質和誠信記錄進行評估和考察外,對質物的選擇尤其應該重視。
    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國內很多倉儲企業已經屢次摔跟頭了。姜超峰說,倉儲企業在選擇質押物時,應盡可能地選擇直觀、價值貶值幅度不會太大,性能穩定且容易變現的貨物。質押物的性質,往往決定了發生糾紛后是否處于有利地位。
    當然,在實際的業務開展中,質押物千差萬別,并不完全符合倉儲企業的理想的質物標準。而這時,就要根據質押物的特性作出詳細的約定。具體到本案中,姜超峰說,對貨物的檢驗就應該嚴格地制定合同,究竟怎么來檢驗貨物的真偽,按什么比例來檢驗,檢驗的程度、方法都應該進行詳細地約定。
    姜超峰說,其實動產質押業務現在在中國倉儲業務中已經是較為普遍的業務類型了,合同文本的條款和規范已經比較完善了。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容易會有人麻痹大意。究其原因,還是對類似這種蓄意詐騙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警惕性。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還缺乏對倉儲業的應有保護。
    實際上,無論動產質押還是倉單質押,都面臨著高風險。由于市場價格的波動和金融匯率的變化,會造成動產質押物在某段時間的價格和質量隨時發生變化,從而造成動產質押物變現能力的改變。質押貸款合同簽訂后,若倉單對應的商品價格出現大幅度下跌,而貸款合同未做任何調整,沒有設立警戒線,就會出現倉單價值低于貸款本金的現象,這時風險就會隨之而來。
    由于傳統銀行經營體制的原因,金融業對物流業發展的需求重視不足;金融手段還比較落后,跟不上物流發展需要。就連廣東發展銀行行長張光華也在一次 “金融與物流”論壇上頗有感觸地表示,我國金融業相對于物流發展過程明顯存在著滯后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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