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發貨延遲造成損失,法院判決不予賠償
2008-8-3 11:1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新華網烏魯木齊8月1日電 新疆博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后簡稱博傲公司)因授權運送其貨物的新疆中鐵聯合物流有限公司(后簡稱中鐵物流)延遲發貨而蒙受經濟損失,要求中鐵物流賠償219808.83元。7月23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宣判,駁回博傲公司的賠償請求。
博傲公司董事長鄭壽芳說,2007年4月9日該公司與中鐵物流簽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約定7日內中鐵物流發運該公司的19車皮熱鍍鋅卷板,但中鐵物流于2007年5月15日和2007年5月31日分批把貨發完。
對此,博傲公司會計賈濤說,由于發貨延期,按照合同約定,博傲公司要求中鐵物流賠償貨物滯留費48200元、倉儲費12439.88元、退稅款159168.95元。
賈濤說,2007年4月14日之前出口退稅率是8%,2007年4月15日起出口退稅率是5%。博傲公司這批貨物價值7250000元,因出口退稅率下降而損失退稅款159168.95元。
而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以中鐵物流在合同簽訂后,4月11日及時向鐵路部門申報了5月份的要車計劃和合同簽訂7日內,即4月16日前博傲公司的貨物未完全到達為由,對博傲公司要求中鐵物流償付4月16日至實際發車之日期間的貨物滯留費48200元、倉儲費12439.88元不予支持。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以博傲公司與中鐵物流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中鐵物流應當報關的時間。因此,博傲公司要求中鐵物流承擔無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報關造成的159168.95元退稅損失,不予支持。
對此,鄭壽芳說,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在鐵路正常開裝的前提條件下,合同簽訂7天以內,承運方須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裝車",承運方中鐵物流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發貨就應承擔違約責任。至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提出的"4月16日前博傲公司的貨物未完全到達",鄭壽芳解釋,合同簽訂時,倉庫中已有15車皮的貨物,余下的4車皮貨物如果不能及時到貨,博傲公司已經做好了隨時從位于烏魯木齊市的另一倉庫調貨的應急準備。
對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博傲公司與中鐵物流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中鐵物流應當報關的時間"一說,鄭壽芳說,合同明確約定"在鐵路正常開裝的前提條件下,合同簽訂7天以內,承運方須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裝車",既然規定了發貨時間,報關時間自然而然隨之規定。
鄭壽芳說,博傲公司對此判決不服,準備上訴到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完)(責任編輯: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