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生意與反壟斷法的現實
2008-8-14 15:5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本報記者王亞彬實習記者焦健
8月1日中國 《反壟斷法》最終落地,這部歷經13年磨礪的新法正與我們越走越近,但真正需要它的人卻覺得法律離自己還很遠。
不違法的指導價
堅決拒絕透露姓名的老李迫切地想知道這部法律是否能夠改變他此時的處境。
老李是河北唐山一家建材流通企業總經理,他經常眼睜睜地看著自己手中的鋼材低于鋼廠指導價售出,“著急卻沒有辦法。” “(鋼廠)先定個指導價,我們根據這個指導價再定價。還要按照他們給的量銷售,完不成任務下次就沒貨了。”
《反壟斷法》的實施,促使許多憋氣很久的像老李一樣鋼材流通商開始對鋼廠的這些約定俗成的行為進行重新思考。
但他最終還是發現,要找到鋼廠的 “罪狀”確實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按照老李的說法,所謂的 “華北五鋼會議”即京津唐地區的五家主要生產長材的五家鋼廠 “每月底湊到一塊,商量著定出下一個月的指導價。”鋼廠基本上都按這個確定外銷鋼材“到 (北)京價”,其他地區的價格是在此基礎上相應的增減路費而已。
每個月都要與鋼廠打交道的老李,對這個會議是又恨又怕。
“這個會議影響力很大,華北甚至全國都按這個價格走。我們必須跟著這個會議定的價格走。”
最近,老李就遇到了麻煩。進入夏季以來,鋼鐵市場出現下滑,市場價格倒掛,但是鋼廠單方制定的指導價并沒有隨行就市有所下降,于是老李陷入了兩難, “他們不降價,我們也不降,賣不出去,這樣就完不成鋼廠規定的銷量,下次我們就可能拿不到貨了,保證金也沒了;要是降,肯定賠。我們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一直相當 “較真兒”的老李在反復讀了若干遍反壟斷法的條文后,認為鋼廠的做法違反了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長期研究鋼鐵流通法律風險問題的上海樂邦律師事務所王厚忠律師認為,鋼廠制定的市場指導價并沒有強制鋼貿商們執行,而且鋼貿商們有權浮動價格,并且沒有受到來自鋼廠方面的干預,如果出現虧損,那就是由于市場因素造成的,所以不能算是壟斷行為。 “判斷是否涉及壟斷的關鍵在于鋼貿商們低于或高于這個指導價出售,會不會受到來自于鋼廠方面的獎勵或處罰。”
這種解釋也得到了多數鋼貿商的認同,一位石家莊市的鋼貿商對記者坦言: “雖然是不合理但好像不違法, (鋼廠)不會讓我們掙很多錢,也不會讓我們賠很多。”
王厚忠律師認為,根據協議鋼貿商們必須完成一定數量的銷售,如何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涉及壟斷,也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現在是 “周瑜打黃蓋,一個原打一個愿挨”,這種定貨協議嚴格說也不能算是壟斷。
鋼廠壟斷的 “不典型”癥
唯一讓老李感到振奮的的是,他聽說, “因為受反壟斷法出臺的影響,涉嫌聯合定價的華北五鋼會議在最近幾個月沒有按原來的形式進行。”
鋼廠當然不愿意戴 “聯合定價”的帽子。河北津西鋼鐵內部人士對現代物流報記者表示, “壟斷法出臺了,再開這樣的會議恐怕不大合適了”,但 “可能換個叫法或私下電話溝通還是要進行的。”在他看來,華北五鋼等各種形式的 “市場研討會”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市場的價格協調機制,在共同維護鋼材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防止鋼材市場的大起大落起到了很大作用。 “
“聯合定價就是涉及壟斷的,”王厚忠律師表示,聯合定價現在由明轉向暗處增加了法律訴訟的難度,需要國家反壟斷有關部門對此進行調查。“如果查出壟斷協議,那么我們就可以認定它涉及壟斷。如果沒有,就不無法斷定是否是壟斷行為。”
在王厚忠看來,執法部門的執法效率和公正性將直接決定著此類事件性質的判定。同時,王厚忠認為 “會議所制定的價格只是一個參考價格,有沒有壟斷的嫌疑還要看他有沒有攫取壟斷利潤。”
對于這樣的解釋,老李感到十分無奈。
“鋼廠很多被疑是涉嫌壟斷的行為出現了不典型癥狀。”王厚忠律師對此作出了解釋, 《反壟斷法》界定壟斷行為有兩個要件,第一個是看它在這個行業當中是不是具有支配地位。第二個是要看它有沒有利用這種支配地位來獲得壟斷利潤。
《反壟斷法》在第十九條對什么是支配地位作了明確規定,在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或者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顯然,按照這種標準,在我國現階段,任何一個鋼鐵生產企業都沒有在相關市場的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即使是前十大鋼廠合計的份額也沒有達到四分之三。
假如,鋼鐵生產企業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以上的行為也就不能夠認定為壟斷行為。
“我國的反壟斷法對于細節方面并沒有作出詳細的說明解釋,相關配套條文也沒有完全出臺。”王厚忠律師表示,目前我國任何鋼廠在全國范圍內并不能構成法律中所指出的市場支配地位,但某些鋼廠在某一區域內是否構成市場支配地位法律同樣沒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