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合同
2008-8-12 11:0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目前,高校大四學生畢業日期臨近,針對畢業生找工作期間應特別注意防范的風險,市勞動部門提醒畢業生,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來維護權益,還要特別注意試用期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據介紹,少數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簽訂的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并不規范,導致畢業生一旦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雙方產生分歧。比如,有的用人單位向畢業生口頭承諾,畢業后可以留在公司總部工作,但畢業生真的進入工作單位后,卻發現被安排到了分公司,導致原來的購房等生活計劃被打亂,工作積極性也因單位的不守承諾而降低。
目前,畢業生的“就業協議”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目的是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等。事實上,是對學生的一種保障,但不少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急著找工作,往往利用“就業協議”來制約學生,如違約金問題。事實上,學生畢業離校后,就業協議也隨之終止,而是要與用人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對此,勞動保障部門表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