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經貿資訊

深圳出口企業貨物運輸風險引起關注

2008-7-3 12: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記者昨日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深圳分公司獲悉,在經濟一體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時代背景下,出口商從事國際貿易實務的風險點幾乎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如何提高從事外貿實務的敏感度和警覺性,正確行使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項抗辯權,學會利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從事國際貿易的風險降到最低,已成為擺在大多數深圳出口商面前的難題。   出口貨物運輸風險頻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樣一個案例:2007年8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了深圳出口商A向土耳其買家B出口電池的風險,買賣雙方以FOB(即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術語簽訂合同。在運輸途中,運輸船舶發生火災,致使貨物全損。B公司獲悉事故后函告A公司,由于貨物已經全損,且未收到正本提單,貨物所有權未發生移轉,自己無付款義務,要求解除合同,一切損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擔。B公司認為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移轉,自己沒有必要支付貨款。
  對此,專家指出,像這種出口企業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潛在的風險,已經越來越多見。但是,實際上,買方是否應履行付款義務與貨物所有權是否發生移轉無關,這是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約定俗成的規定。根據INCOTERMS2000的規定,FOB合同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
  也就是說,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后的風險則由買方承擔。因此,只要貨物已經越過船舷,風險已經發生轉移,也就意味著即便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毀甚至全損,買方仍然有支付貨款的義務,而不考慮買方最終是否能夠拿到貨物,也不管發生風險時貨物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到買方。
  看清風險維護權益
  據了解,這一基本原則在國際公約中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出中信用保險專家指出,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如果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后發生毀損或滅失,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這種毀損或滅失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
  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也有提到,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了這種貿易術語,那么國際貿易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先于公約的規定,即風險劃分以船舷為界而不是以交付單據(即交貨)的時候劃分。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雙方約定的貿易術語是FOB,風險轉移的時間點是“貨物越過船舷”之時,所以在船舶駛離裝運港之際,貨物毀損滅失的價金風險已經由A公司轉移到B公司,B公司必須承擔貨物運輸途中發生的毀滅風險。當進口商B公司以未收到提單、貨物所有權未發生移轉為由,主張免除對A公司的付款義務時,A可以履行風險負擔抗辯權,要求買方承擔付款義務。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專家提醒出口商,在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并做好應收賬款催收工作的同時,必須弄清楚作為出口商,在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哪些基本權利,例如當風險信號出現后,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以中止合同履行、行使抵銷權以沖銷應收賬款余額或者行使風險負擔抗辯權要求買家履行付款義務等。這些權利散見于相關國際公約、慣例和各國國內的立法、判例之中;要弄清楚每項權利的概念和適用條件分別是什么,它們都能為出口商提供哪些保障。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