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馬國際為何增收不增利?
2008-7-21 14:5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7年,銷售收入增長近一倍,凈利潤僅增長16%?原來是收入確認政策過于激進夸大了收入金額,造就了一場“虛假”增長
2008年4月24日,飛馬國際(002210,股吧)(002210)公布2007年度報告。在董事會報告中,飛馬國際如此描述其2007年度經營情況:“在業務經營的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較好的進展……報告期內,營業總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增長98.15%,營業利潤同比同期增長16.30%,凈利潤同比增長16.10%!
然而,上述描述卻反映了一個事實:飛馬國際2007年增收不增利。這是為何?
收入確認政策可疑
飛馬國際主要從事綜合物流服務、貿易執行服務和塑膠物流園經營;2007年,此三塊業務收入分別為2.45億元、3.08億元和3711萬元;分別同比上年增長25.34%、476.94%和54.14%(如表1)。由表1可知,對飛馬國際營收貢獻最大的是貿易執行服務。
何為貿易執行服務呢?在飛馬國際的招股說明書中的定義是:在國內、國際貿易中由本公司先行“形式買斷”供應商產品,通過本公司自身的物流網絡將貨物配送到供應商指定的產品經銷商或代理商所在地后,經銷商、代理商按預先約定的采購數量付款提貨的綜合物流服務。
該服務融合了資金服務、物流服務、信息服務、商務訂單服務,真正實現了四流合一。在該項服務中,本公司僅充當了“貿易執行者”的角色而非實際的貿易參與方。在貿易執行服務模式下,本公司按廠家或供應商指令,先行從廠家或供應商處付款提貨,進入本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區域分撥倉庫,然后廠家指定其經銷商至本公司倉庫提貨或由本公司組織物流配送,從而執行了生產廠家或供應商到經銷商之間的銷售執行功能。
貿易執行服務的特點是:1.為生產廠商解決了資金回籠和倉庫儲存問題;2.在經銷商因資金或儲存條件的限制,難以全部購買需要的數量,而供應商又不愿意代客戶壓庫或賒銷情況下,這種服務模式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經銷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期分批付款提貨,擺脫流動資金不足的困境。供應商也不再為貨物儲存和銷售貨款回收問題頭疼,專注發展自己的銷售渠道,培養自己的經銷商。
在提到如何控制貿易執行服務的風險時,飛馬國際第一條措施是:規避產品的市場風險制度,即公司在貿易執行過程中,雖然“買斷”供應商產品,但不承擔跌價和庫存等風險。遇有經銷商或貿易商未按合同約定提貨情形,產品供應商須按合同約定的規定時限內回購原產品。由此可知,貿易執行業務其實是一種“代銷”業務。
那么,飛馬國際如何確認貿易執行服務收入呢?在2007年年報附注4(21)中,飛馬國際將貿易執行服務的收入確認條件描述為:已將貿易執行標的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執行對方,公司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執行標的實施控制,與貿易執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為確認貿易執行收入的實現。
公司按照從執行對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貿易執行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貿易執行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按照國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代銷業務分為“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和“視同買斷方式代銷”。
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支付手續費的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受托方的會計處理與一般商品的采購與銷售無異。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收入。
由于飛馬國際并不承擔產品跌價和庫存風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飛馬國際跟大多數企業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業務沒有太大的區別,存在的差異可能就是為供貨商提供了融資服務。
這可以從飛馬國際貿易執行1.77%的極低的毛利率也可以看出些許端倪。飛馬國際所謂的貿易執行服務,其實應該就是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業務”。如果飛馬國際按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業務處理,那么2007年貿易執行服務的收入就不應該是3.08億元,而是貿易執行服務收入減去成本的差額5455萬元,總營收不應是同比增長98.15%,而只是增長10.86%。
2007年,飛馬國際應收款項合計增長了325.16%,增長金額為1.8億元。結合上述收入資料,我們可以初步判斷,其應收款項的增加可能主要是由貿易執行服務收入的擴展所引起的。飛馬國際對其預付賬款巨幅增長的解釋,可為此判斷提供佐證,飛馬國際稱:“預付款項2007年末余額比2006年末余額增長403.37%,主要是公司貿易執行業務發展,從區域向全國、從化工行業向多行業拓展所致!
那么,下一個問題是,貿易執行服務是一個前景良好的業務嗎?即使不考慮貿易執行服務引起的應收賬款的增加,只考慮預付賬款墊付的6000萬左右資金,那么,貿易執行服務5455萬元收益其實也僅比銀行正常融資的收益高一點而已,甚至還趕不上民間的融資收益。
按利率10%計算,預付賬款所帶來的利息收入應當在600萬元左右,比貿易執行服務收益還要高(當然,因沒有資料不能考慮全年平均數,這里僅以期末數計算,可能會略有偏頗)。
納稅謎團
有財務專家寫就的《飛馬國際危情》一文中,提到飛馬國際偷漏稅上市疑云。其實,在飛馬國際2007年度報告中,也依然存在納稅謎團。在2007年財報的財務報表附注5. 稅項中,飛馬國際披露如下:“本公司適用的主要稅種及稅率如下:
1.企業所得稅。本公司在深圳注冊,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為15%。東莞飛馬、華南塑膠城在東莞注冊,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為33%;上海合冠、合冠倉儲在上海浦東新區注冊,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為15%,蘇州合冠在蘇州注冊,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為33%。
根據國家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所得稅法”)以及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所得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本公司在所得稅法實施過渡期內按上述政策執行,2008年執行18%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本公司所屬子公司2008年所得稅率均為25%。
2.營業稅。交通運輸業收入適用營業稅,稅率為3%;綜合物流服務業、倉儲業、租賃業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綜合物流服務業、交通運輸業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其他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計繳營業稅。
3.增值稅。本公司商品銷售收入適用增值稅。其中:商品銷項稅率為17%。購買商品等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增值稅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抵減當期進項稅后的余額。
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堤圍費。本公司的城建稅為流轉稅額的1%,教育費附加為流轉稅額的3%。東莞飛馬、華南塑膠城的城建稅為流轉稅額的5%,教育費附加為流轉稅額的3%;上海合冠、合冠倉儲城建稅為流轉稅額的7%,教育費附加為流轉稅額的3%,堤圍費為流轉稅的1%;蘇州合冠城建稅為流轉稅額的7%,教育費附加為流轉稅額的4%。 2007年飛馬國際納稅額詳情如表2。
針對上述陳述,我們認為其疑點首先體現在增值稅上。根據教育費附加,可以推算出飛馬國際流轉稅=教育費附加151405.89/稅率3%=5046863.00元,則扣除營業稅5028159.93元以后,其他流轉稅額(在該公司指的就是當期現金繳納的增值稅)只為18703.07元。
那么該增值稅數據是否合理呢?飛馬國際涉及增值稅的業務,應該主要是貿易執行服務(綜合物流服務、園區服務適用營業稅)。根據年度報告顯示,飛馬國際貿易執行服務的營業收入為308393708.80元,營業成本為302938741.76元,則飛馬國際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2426930.50元,進項稅額為51499586.10元,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之差為927344.40元。
2006年底,飛馬國際存貨為9329401.59元,按17%增值稅率計算,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585998.27元,與注釋18中的175萬大致差不多;2007年底,飛馬國際存貨增加了5764796.06元,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相應應當增加980015.3元。
據此推算,期末增值稅應納稅額=期初增值稅應納稅額(-1750040.73)+本期增加的銷項稅額(52426930.50)-本期增加的進項稅額(51499586.10+980015.30)=-1802711.63元。
上述推算數據與注釋中的9769547.73,差了將近800萬元。為什么會產生這么大的差額呢?難道是由于預付賬款采購引起?根據預付款項增加情況初步測算,如果全部預付款項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1000萬元左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不知道飛馬國際收到的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點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其次,飛馬國際2007年期末應繳稅費及現金支付的稅費也存在疑團。如果暫時不考慮增值稅,則飛馬國際2007年度的應繳稅費=營業稅金及附加5394598.55元+當期所得稅費用8321632.13元=13716230.68元。
根據飛馬國際現金流量表,現金支付的稅費為24390646.54元,根據公式“期末應繳稅費=期初應繳稅費15689434.63元+本期應繳稅費13716230.68-本期現金支付的稅費24390646.54”,可以計算出期末應繳稅費為5015018.77元。如果考慮增值稅未抵扣進項稅額增加的因素(9769547.73元-1750040.73元=8019507元),則期末應繳稅費應當為-3004488.23元,而不是-1926512.03元。難道是現金流量表中現金支付的稅費數據有誤?
雖然飛馬國際在注釋中沒有列示支付的稅費的詳細資料,不過我們可以根據注釋予以還原,如表3所示。但結果顯示,該計算結果與現金流量表中現金支付的稅金有1126490.19 元差異。這究竟是為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