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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定價聽證消費者不少于1/3

2008-7-15 15:0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國家發展改革委昨天公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明確,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三分之一。 

  “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 

  1998年5月1日實施的《價格法》正式提出建立聽證會制度。依據《價格法》的規定,原國家計委頒布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改委認為,《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改委自2006年下半年開始著手研究修改,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物價部門和專家研討會基礎上,形成了《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修改稿。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08年7月23日。 

  所謂政府制定價格聽證(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采取聽證會形式,征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中首次明確了“允許新聞報道”和“設記者席”。在征求意見稿中,“第五條”規定: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按照報名順序或者隨機選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須設“聽證人” 

  修改稿明確,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人可以由消費者、經營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或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擔任。 

  聽證人履行的職責包括: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并可以詢問;提出聽證會報告。 

  修改稿還規定,定價機關制定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附件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或者委托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有關辦法還列舉了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進行社會調查,收集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調查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三)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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