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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員工停工待崗可以么?

2008-6-20 10:5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網友沃州湖畔的困惑: 

    最近人事部提出讓我待崗,理由是因我所在的事業部因故停止生產,員工需要進行分流到外地子公司或其他事業部工作。人事部對我說目前總公司內沒有合適的崗位安排,擬對我作待崗處理或調往外地子公司。而我對此提出異議,因為總公司在今年4月份已與我續簽勞動合同1年,新合同生效時間從2008.5.1至2009.4.30止(原已與總公司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因此我向人事部表示要繼續履行合同,不愿待崗或調到子公司工作。請問: 

    1、勞動法現在有沒有“待崗”這個概念,它適用的情形是哪些? 

    2、如果我不同意待崗或變更工作崗位及相應的工資待遇,公司由此提出對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我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另外,在新續簽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補充事項”一欄中約定: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按合同未履行期間的月度工資標準總額的10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12個月職工本人月度工資標準的總額。請問,如果公司現在提出與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除了按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是否還須支付提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勞動法中并沒有“待崗”的概念,所謂的待崗是單位停工停產,員工處于等待恢復生產后上崗的意思。1994年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謂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兩次工資支付之間的時間距離。如果你是拿月薪的,那一個月就是工資支付周期。根據你的描述,你所在的事業部停止生產后,企業已在安排安排新工作,看來沒有恢復的意思。根據上述第十二條的規定,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省市對這個所謂國家有關規定有自己的理解。北京、上海等地都認為,在此情況下,企業應至少支付其當地的最低工資。所以現在企業讓你“待崗”并不違反法律法規。 

    如果企業希望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边@種解除方式應該提前30天通知你或給一個月工資,且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由于合同中有關于違約金的規定,雖然《勞動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有禁止性規定,但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由企業承擔違約金并不違法,所以這一約定對企業的部分仍然有效。由于成本很高,個人以為企業不太可能考慮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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