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運管處:自營物流車輛均須辦營運證
2008-6-14 13: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記者諸新民)6月7日,商報報道了余姚寧波百順電器有限公司因自備小客車載貨被象山運管所處罰4000元,把后者告上法庭一事。昨天,市運管處法制科有關負責人約見記者,對該案作出解釋:“這個案子不是查處錯了,而是處罰得太輕了!”
這位負責人說,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營運者必須取得運管部門的經營許可,并為運營車輛辦理道路貨物運輸證(俗稱“營運證”)。否則,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卻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事后經象山運管所調查,寧波百順電器有限公司既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使用的車輛也未辦理營運證,所以按照有關規定,原本可以處以3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考慮到當事人的承受能力,象山運管所作出了不當的從輕處罰。
這位負責人說,所謂的自備車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而今天,國家正在提倡能源節約,鼓勵物流外包,城市配送和零擔運輸等大物流體系正在逐步完善,自備車自營物流的模式正逐漸淡出歷史舞臺。
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2005年9月我省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時,就改變了自備車的說法,并對道路營運車輛作了明確界定,即除為本人生活服務的車輛及工礦區域內的貨運車輛外,其他的都屬于道路營運車輛,必須辦理營運證。
同時, 《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釋義》也對“生活服務”作了明確解釋,即主要是指上、下班接送客車、辦公用車以及單位食堂采購的車輛等。
“從這一點說,幾乎所有的自營物流車輛都必須辦理營運證。”這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