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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調整

2008-5-22 13:1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稱,自2008年6月1日起國家將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10天內。

  對于各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山東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6]188號)第四條中規定“核銷日期”超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遠期結匯除外)調整為21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第六條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中規定,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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