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銷方式與包銷協議主要內容
2008-5-11 1:2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包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國外包銷商簽定包銷協議,給予國外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和指定地區內承包銷售某種或某類商品的獨家專營的權利,由包銷商承購后自行推銷的方式。
這種獨家專營的權利是指在包銷期限和指定地區內,出口商出口指定的商品只能向包銷商報盤成交,而不能售給該地區內的其它客戶;包銷人在包銷期限和一定地區范圍內也不得向其他人購買此種商品。在包銷方式下,商品由包銷人以自己的資金購入,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自行銷售,自負盈虧,并承擔各種風險,因此,出口商與包銷商之間是貨主與買主的關系,屬于買賣關系。但包銷商又不同于一般的單純的買賣關系,而是一種受專賣權和專買權約束的售定買賣關系,即雙方簽訂包銷協議后,出口商獲得了專賣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將包銷商品向指定地區內的其他商人報盤成交;包銷商獲得了專買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購買其他商人的同類商品,保證購進包銷協議規定的最低數量的該種商品,并只在指定地區銷售。
包銷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有利于避免同一地區多頭經營產生的自相競爭和其他同類商品生產者的競爭;有利于計劃地組織生產和供貨;有利于通過給予專營權調動包銷人經營的積極性,達到鞏固擴大市場的目的,但如果出口商不適當地運用包銷方式,則存在著包銷人包而不銷而依賴出口商,導致出口受阻的風險,同時存在包銷商利用壟斷地位,操縱價格,控制市場的可能。
因此,出口商應注意選擇有經營能力和資信較好的國外商人作為包銷商。對于包銷商來說,若經營得當可帶來較大的收益,若經營不力或不適當地承擔包銷就會出現“包而難銷”的風險。
包銷協議是指出口商與包銷人簽訂的規定包銷方式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內容有:
(1)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和地點,出口方給予包銷商專營權的時限,地域范圍和商品定義。
(2)出口方承擔的義務,即出口方負有不向該地區的其他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
(3)包銷人承擔的義務:
①承諾以出口方作為包銷商品的唯一供應來源;
②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購買的最低數額;
③提供市場信息和售前售后服務;
④對出口方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
(4)作價辦法,可分為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的一次作價和分批作價。
(5)包銷期限和中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