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遞”受質疑 通知收件又稱“內部丟失”
2008-5-10 16:21:00 來源:北方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8年4月7日,我母親從江西省宜春市請?zhí)焯炜爝f公司宜春地區(qū)業(yè)務員郵寄超薄手機一部(2007年年底以網絡購物方式購買,全新)到天津塘沽,在郵寄前請業(yè)務員核查并已聲明該郵寄物品為貴重物品,與手機一起郵寄的還包括購機收據、保修卡、手機配套用品等。
2008年4月14日中午1時許,天天快遞公司塘沽地區(qū)業(yè)務員與我聯(lián)系稱郵件已到,要送到我辦公地點。因當時我本人未在單位且郵寄的是貴重物品,便讓其轉天再送。轉天,該業(yè)務員亦未如約將郵件送達。4月16日上午,我即與該業(yè)務員聯(lián)系要求其上午送件,此時業(yè)務員稱我的郵包丟失。我隨即與天天快遞塘沽公司聯(lián)系,對方工作人員稱該件已經找不到了,按遺失處理。我問為什么我的郵件到了塘沽還會丟失,該小姐稱早上業(yè)務員之間出現問題,可能是有人惡意做的,并要求我與天津地區(qū)處理郵件丟失的金經理聯(lián)系。
我隨即與金經理聯(lián)系,他要求我把丟失件內物品詳細描述。我即與我母親聯(lián)系,母親說是父親購買的,初步認為價值在1000元以內。下午,我準確得知該手機價值1580元(收據在郵寄件內,但相信可以從廠商處核實)。金經理稱在1000元以內可以處理,1000元以外部分他無權處理。后金經理又與塘沽地區(qū)夏姓負責人聯(lián)系并表示下午或轉天將由其二人中一人當面與我溝通。下午我再與金經理聯(lián)系,金經理將夏先生電話給我并讓我與夏先生聯(lián)系,夏答應當天下午4點前到我單位當面協(xié)商,但后不知何故未到,并說該事件將報公司總部處理,他不再插手。金經理在接到我電話時也稱其不再處理此事,上午承諾的1000元以內的賠償因未與夏先生達成一致而不予承諾。
金經理在上午與我溝通時曾說過:如果是報總部處理此事,由他們仲裁結果會按照郵政有關規(guī)定不超過300元的賠償。我本人對此種可能產生的賠償方式相當不滿意,我認為不應該由無過錯方來為一個公司經營管理更甚可能是惡意侵占行為承擔損失。本人對此事件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1、郵件丟失并非在運輸途中,而是在快遞公司辦公范圍之內,因此其不能按照郵政有關規(guī)定對快遞運輸責任的免責條款免責。2、該郵件自從丟失后,該公司既未作內部調查也未報警處理,本人有該公司鉆特殊行業(yè)免責條款的空子而惡意占有本人財物的嫌疑。3、本人不認可該公司把該事件擱置而留給總公司處理此事的方式,該件本應在寄出后3日內到達,現郵件既拖延4天到達又發(fā)生了所謂的丟失,我個人沒有義務配合他們走內部流程。 讀者鮑女士
□調查附記
接到讀者鮑女士電話和郵件投訴后,記者隨即了解了相關細節(jié)并于4月21日與天天快遞公司金經理取得聯(lián)系,金經理承諾立刻函復。在收到本報傳真件后,金經理卻口頭表示公司處理該事件沒有問題,記者應去采訪郵政管理局。22日,天天快遞公司加蓋公章回復本報如下(回復中對方時而是“我公司”時而是“我”,從調查經過看“我”應為金經理本人。記者注):
“客戶鮑女士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此快件確屬在我公司丟失。在出現此問題后,我公司也在積極地與鮑女士協(xié)商、解決該問題……當時鮑女士回復未作保價。本人便按照相關規(guī)定回復:‘若此物品未作保價,則只能按我公司運單背面契約條款中的第四項內容進行賠付——賠付人民幣200元整。’鮑女士對此賠償不認可,所以我們在電話溝通后約定轉日就此問題溝通解決。關于鮑女士所提及的我公司在同一天上午和下午處理問題不一致的說法,是因為上午鮑女士提供給我們的是在1000元以內,下午核實后說是在1580元。根據《國家郵政法》及主管部門規(guī)定,‘非保價郵包丟失實際賠償限額不能超過運費的3倍。’在這種情況下,我公司還是愿意按照公司條款規(guī)定,賠付200元,但對方對此不能認可,所以此問題超出了本人的職權范圍,故給鮑女士相關回復。就鮑女士提出的幾點看法,做如下回復:
1、關于物品丟失的范圍,根據《國家郵政法》規(guī)定,包裹在收件人沒有簽收的情況下,遺失包裹由發(fā)件人和攬件公司處理或者按照郵政法來處理。所以此件無論是在哪個環(huán)節(jié)遺失,處理標準都是統(tǒng)一的。2、此件遺失后,我公司對事件相當重視,不僅在內部就此事件展開了調查,同時也與鮑女士積極溝通、協(xié)調處理。關于‘本公司鉆特殊行業(yè)免責條款的空子’,肯定不存在,因為有《國家郵政法》約束。3、‘需報總部處理’是在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進行的,且上報也只能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賠付。
對于此事件的發(fā)生,我公司深表歉意;對我公司遺失問題,我們會追根究底進行調查、解決,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fā)生。同時,為了表示我公司解決問題的誠意,我公司仍愿與鮑女士見面解決此事,對我們該做出賠償的部分做出相應的賠償。”
對于天天快遞公司的回復,讀者鮑女士不滿意,認為該公司只是在反反復復強調《國家郵政法》規(guī)定的不保價應該怎么賠,卻絲毫沒有解釋為何郵包到達塘沽后仍會離奇丟失,而這是問題的關鍵。“正如對方工作人員承認的是惡意侵占。他們說是致歉,卻為何失約不作解釋。關鍵問題是,像他們這樣解釋,不是可以把所有不保價的快遞物品都丟了,再賠200元了事?!郵包晚到4天怎么賠?還有,根據‘快遞服務’標準,如果郵包晚到7天,已經需要按完全延誤賠償了。也就是說,以后快遞公司發(fā)現完全延誤,也可以把物品占有后給些許賠償了事。”
我國的“快遞服務”標準已于今年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報提示居民在選擇快遞業(yè)務時盡量選擇信譽好的公司,不要只關注價格,對重要物品一定要予以保價,如果快遞公司業(yè)務員不建議或者不同意您作大額保價,也一定要據理力爭,以防陷入賠償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