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物流考試

報關員資格考試簡介

2008-4-13 2:5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關于“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規定,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通過考試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報名條件、報名確認和參加考試以及成績查詢的方式、資格證書申請的程序,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和各考區的考試公告、各直屬海關行政許可公示以及有關通告、通知等,亦可通過撥打各考區、各報考點海關對外公布的考試咨詢電話獲得相關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署長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關員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并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隄M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ㄈ┚哂写髮<耙陨蠈W歷。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ㄒ唬┮蚬室夥缸铮艿叫淌绿幜P的; 
 。ǘ┮蛟趫箨P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因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撤銷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ㄋ模┰恍伎荚嚦煽儫o效,并被撤銷報關員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3年的。
  第九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考生應當在網上報名后,自行打印準考證主證,并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到有關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一)準考證主證;
 。ǘ⿲W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ㄈ┍救擞行矸葑C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于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打印準考證副證。
  考生憑準考證主證、副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核定并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
  直屬海關及受委托的隸屬海關應當根據統一合格分數線,及時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
  第十三條 考生對考試分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后,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條 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十五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秷箨P員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1)
 。ǘ士甲C主證;
  (三)學歷證書;
 。ㄋ模┥矸葑C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見附件2)!妒跈辔袝窇斢晌腥撕炚虏⒆⒚魑腥掌凇
  第十七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不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第十九條 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制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規定向海關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后,因故損毀、遺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
 。ㄒ唬┥暾埲讼蛟l證海關書面說明情況,并在省級報刊聲明;
  (二)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考生以偽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騙行為參加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成績無效,并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通過2005年度報關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原報考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附件1: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24270.doc
  附件2:授 權 委 托 書  24271.doc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