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實施中的異常情況之控制供應商交貨期
2008-3-9 15:1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做過ERP實施的顧問或者用過ERP軟件的人都知道,若企業的沒個動作都按規矩來,沒什么意外的情況,那么,ERP實施項目是非常簡單的事情。但是,事與愿違,在ERP實施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不如人意的事情。
筆者會對此,收集了一些比較共性的問題,拿出來供大家研究。
供應商交貨時間比應交貨時間早,那不是更好,有必要進行控制嗎?其實不然,過早也有過早的壞處。
1、可能會影響付款周期。
如企業跟供應商確定的付款期為交貨后下月25號付款。則當9月29日交貨時,付款日期為10月25日;9月30日交貨時,付款日期也為10月25日;但是,當10月1日交貨時,付款日期為11月25日。若我們規定供應商交貨日期為10月3日,則預計付款日期為11月25日;但是,供應商為了能盡早拿到貨款,趕在9月30日,送貨到企業,則根據協議,企業要在10月25日付款。付款周期整整提早了一個月。若該筆貨金額比較小,對企業影響還不是很大。若金額多的話,影響會很大。
2、風險的轉移問題。
如據氣象部門預報,2007年第13號臺風“韋帕”可能于18日后半夜到19日白天在浙江沿海登陸。受其影響,浙江臺州沿海海面風力增強到8-10級。企業本來要求供應商的貨應交日期為22日,但是,供應商擔心臺風可能會對貨物有損壞,就在17日把貨送到了公司。只要公司收貨,則風險就轉嫁給了公司。
隨著貨物的交付,企業會產生很多義務,承擔很多風險。所以,并不是貨物越早到越好。
企業針對這一問題,一般的處理方式有如下幾種:
1、嚴格按照交貨期交貨。
在系統中進行設置,必須嚴格按照交貨期交貨,遲交不行,早交更不行。這種控制方式要求企業跟供應商之間,配合非常默契。如此操作的話,基本可以實現零庫存生產,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庫存。
但是,一般企業很難做到這一點。這只是個工作的目標,而真正能嚴格按照交貨期交貨,不提早,也不提前的,大概所占的比例只有10%的定單。
2、對不按交貨期交貨的單據需要上級批準。
由于第一種方式比較死,就有了這種比較寬松的方式。當供應商的交貨日期與采購單的應交日期不一致的時候,一般人員沒有審核收貨單的權限,系統可以設置此種情況下的審核人員,如物流經理、總經理等等。
這種處理方式比第一種處理方式靈活一點,但是,時間久了,物流經理也不耐煩了,因為90%的物料收貨都跟應交日期不一致,有的只差一天。這導致的結果是90%的收貨單都要他來審核,他當然會覺得比較煩。
這就有了第三種處理方式。
3、對不按交貨期交貨的單據對用戶產生警告,有用戶自己判斷是否入庫。
當遇到交貨日期與應交日期不一致的情況,收貨單在審核時,會產生一警告信息,告訴用戶該筆貨應交日期是什么時候,實際交貨日期是什么時候。他只是提醒用戶注意,并不會剝奪 用戶的審核權限。當用戶覺得遲交一天或者早交一天外關緊要的時候,可以正常審核。當差異天數大的時候,就要向相關人員報告,尋求處理的方式。
此種處理方式,對管理上的要求比較高,要求操作用戶有比較大的責任心和判斷能力,能夠獨立的判斷。
當然,也可以要求顧問對此進行一些二次開發的改進,如當交貨日期與應交日期差異達到5天的時候,單據必須交由上級主管審核。
4、只對特殊日期的交貨期進行審核,如月末的進貨情況。
有些企業對交貨日期控制的沒有這么嚴格,在不影響付款周期或者生產周期的情況下,提早幾天交貨,是允許的。也就是說,他們只要對本應月初交貨,實際月末送貨的情況進行控制即可。
針對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處理方式,各有優缺點。因筆者遇到多家采取此種處理方式的企業,再這里,就多花點筆墨,進行比較詳細的介紹。
(1)當交貨期不一致時,用戶在系統中,指定收貨日期,為應交日期。
如本應10月3日交的貨,供應商9月30日交貨時,倉庫操作用戶在輸入“供應商進貨單”時,把進貨日期改為10月3日,而不是9月30日。則,在根據“供應商進貨單”生成應付帳款的時候,應付日期仍然為11月25日,而不會是10月25日。因為其根據進貨日期推算。
但是,這一種處理方式,有一個非常嚴重的缺陷,就是會造成一定時間內庫存的不準確。如做如上處理后,我在9月30查詢庫存時,查不到該筆物料的進貨庫存,而實際上,該筆庫存是存在的。在查詢時,當輸入10月3日的日期,查詢該日的庫存時,該物料的數量就會顯示。
也就是說,ERP的庫存數據有時效性。若企業能夠接受這一缺陷,則可以接受此種處理方式。
(2)當交貨期不一致時,收貨日期仍然為實際日期,只是,每月倉庫會生成一份交期差異表,給財務。由財務調整應付款日期。
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上面的處理方式的庫存查詢不準確的缺陷,能夠反映實際的交易情況。
不過,這也有不利之處。
一是,財務的應付憑證付款日期要進行手工更改,導致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
二是,這容易導致錯誤。無論是報表的產生,還是在修改應付憑證的環節,都缺乏強制的控制,操作員一粗心,就可能會發生錯誤。也就是說,此種處理方式對員工的要求,比第一種處理方式,要求要高,要求更加具有責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