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物流賠償隱藏的“霸王條款”
2008-3-4 17:0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大部分物流公司在客戶沒有對貨物投保的情況下,對于賠款的數額都設有一條“封頂線”。當貨物的確出現問題時,該“封頂線”就成為突出的問題。
昨日下午,12萬余元貨物換來6200元補償的廣州市泓訊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泓訊公司)狀告廣州市德邦物流公司(下稱德邦物流)一案,在廣州中級法院二審開庭。泓訊公司直指德邦物流提供的合同為“霸王條款”。
去年7月22日,泓訊公司委托德邦物流運送一批價值12萬余元的監測管理設備到佛山市,收貨人為某通信公司的潘某。直到10月底,泓訊公司所指定的收貨人潘某仍未收到該貨物,經調查,這批貨物已經被一個叫柯彬的人提走,不知所蹤。一怒之下,泓訊公司將物流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12萬余元。
由于沒有謹慎地核對收貨人姓名,德邦物流表示愿意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卻只能根據雙方在托運貨物時簽訂的《托運書》中規定的賠償條款進行賠償。該條款稱:“未辦理投保而發生貨物損壞或丟失,本公司按照每1000克最高20元人民幣賠償”。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也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德邦物流向泓訊公司賠償這批310公斤貨物的損失6200元。
泓訊公司認為,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采用《托運書》這種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該案上,德邦物流的賠償金額和貨物價值不相當,顯然有失公正,該格式條款更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合同法》中還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按照“法定權大于約定權”的法律原則,該合同應該視為無效。
德邦物流則認為,泓訊公司既然沒有選擇投保,就應當與德邦物流共同對貨物運輸的風險分擔責任,因此《托運書》的賠償條款并沒有違反公平原則,一審法院也基于此作出判決。
在昨日庭審中,泓訊公司則強調說,即使自己投了保,貨物運輸保險中也沒有“貨物詐騙險”這一險種,按照本案的情形,也不在保險理賠的范圍之內,因此對方不能用泓訊公司沒有投保來減輕責任。
本案目前在進一步審理中。